现在没有办法证明“处理规定”是伪造的
杨玉柱称,最初泊头市反贪局调查赵英新涉嫌贪污一事他并不知情。他曾联合广电局副局长江勇、广电局财务科长李秀敏在内部调查,发现赵英新存在经济问题,但问题错综复杂,就没有再查。
在赵英新接受检察机关调查和取保候审期间,泊头市广电局的广告业务由闫炳利承包。杨玉柱称:“闫炳利承包后每月比赵英新的上交额都多10万元,这让我更怀疑赵英新有问题。”
杨玉柱否认2003年曾找过赵英新让其解决一部分出国的花费,称“这纯粹是无稽之谈”。
针对案件中关键的证据《泊头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广告承包经营管理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以下称“处理规定”),杨称是2002年1月制定的,文件的原件、备案和存档都有,并称曾在全局大会上公布过,“赵英新也曾参加这个大会”。
但当记者询问既然有原件,为何没有在法庭当庭展示时,杨称“文件都递交上去了,其他的不知情”。
当记者提出有人质疑这份“处理规定”的真实性时,杨玉柱介绍,“处理规定”曾送到公安部相关部门做过鉴定,公安部相关部门的鉴定是“纸张是老的,油墨无法鉴定”。杨称:“公安部无法明确真假,不置可否,现在没有办法证明它是伪造的。”
杨玉柱称,2006年衡水市武邑县检察院开始调查其经济问题,“结果发现我一分钱的问题都没有”。
在赵英新看来,她于2001年和2003年在泊头市广电局进行的两次承包是两种不同性质、相互独立的承包。“承包主体、风险金的缴纳方式、人员的选择权和价格的掌控权都不相同,最主要的,风险的承担方式不同”。
对此,杨玉柱辩称,2001年到2003年是一个整体,实行的是3年总体核账。杨说:“各种发布的承包相关材料上虽有承包的字眼,但那不是合同,而是文件。”
杨玉柱对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赵英新无罪表示不解:“这个事情,我们欢迎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但据记者了解,河北省内媒体曾对赵英新案进行报道,报道刊发后,杨玉柱和江勇曾前去报社交涉。
12月17日晚,江勇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称:“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这个事情现在不方便接受采访。”并透露,“相关的法院正准备上诉”。
当记者问及本案的核心证据“处理规定”是何时出台时,江勇并未说准确日期,只是称“该什么时候出来的就是什么时候出来的,其他的事情无可奉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