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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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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女工处境堪忧 跨国公司存在双重用工标准

“隐蔽雇佣”成超市避责挡箭牌

本报记者 崔丽 实习生 欧阳骆沙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30    [打印] [关闭]
    年终岁末,超市里一派节日气氛,“牛奶大促销了!”柜台前的促销女工忙着推销各种商品。然而在一片喜庆中,有谁知道这些促销女工背后的真实生活景象,有谁关注她们权益遭受侵害的辛酸?

    今天,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提交了一份《超市女工生存现状调研报告》。该中心对北京各大超市的84名销售人员进行了调查走访,结果显示:超市销售女工处境艰难;在她们的权益遭受侵害时,“隐蔽性雇佣关系”成为商家逃避责任的挡箭牌;诸多跨国公司存在双重用工标准。

    超市销售女工的艰难处境

    《超市女工生存现状调研报告》显示,目前在超市工作的销售人员几乎均为女性;一般年龄在28岁~40岁之间,农村户口的占大多数。很多在超市工作的销售女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更没有上社会保险,超市经常安排她们加班,并几乎都未支付或足额支付加班费。

    北京市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介绍说,这些“问题超市”既包括一些中、小型超市,也包括家乐福等大超市。

    据了解,家乐福要求销售女工进场前,必须由供货商提供销售女工已经与其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并开具销售女工所有社会保险全部缴齐的证明。但这一证明并不需社保中心出具,只要供货商自己盖章认可就可以了,而实际上供货商可能根本未给销售女工缴纳任何保险或未足额缴纳保险。

    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销售女工活儿却没少干。报告显示,家乐福销售女工的工作分早班和晚班,早班从早上7点到下午3点,晚班从下午3点到晚上10点。但事实上,接受调查的销售女工上晚班时从未按时下班,最早下班也是晚上12点,经常是凌晨1点左右下班,到家时已经是凌晨两三点。

    这些销售女工表示,她们每周只休息一天,节假日无休息。但几乎从未领过加班工资。工作时间完全由超市来安排,销售女工在迟到早退时通常被罚周末不许休息或当天晚下班,在8小时工作时间结束后,她们只有加班到超市允许的时间才能回家。而为了“证明”销售女工没有超时工作,超市有时会要求她们在工作8小时后先打卡,然后继续工作,这已成为超市中公开的秘密。

    销售女工的工作内容本应只是推销供应商的商品,但她们实际从事着繁重的超市体力劳动。参与调查的女工,100%的人经历过站立工作一天后还必须承担超市额外的工作:包括上货、理货、打标签甚至打扫卫生。

    此外,销售女工还面临着严厉的处罚及随意被解雇的困境。超市认为销售女工违纪时会进行罚款,虽然罚款的对象针对销售女工所属的供货商,但通常这种处罚都会算到销售女工头上。由于超市没有直接与销售女工签订劳动合同,她们被随意解雇时超市不必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任何经济赔偿。

    “隐蔽雇佣关系”成商家挡箭牌

    2008年3月1日,34岁的盛某被威莱日化(威露士)有限公司招聘为销售人员,在北京方庄家乐福专柜销售威露士产品。一年后盛某因怀孕被辞退。

    今年6月,盛某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及广州人才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诉至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2008年4月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和加班费等。

    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8日对此案作出裁决:驳回盛某的请求,认为盛某与家乐福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切责任不应由家乐福承担。

    佟丽华分析说,在这一案件中,从表面上看,与盛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广州人才公司,该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威莱日化是用工单位;但从案件反映出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销售女工虽然名义上是供应商的员工,但实际上与家乐福形成了“隐蔽雇佣关系”,超市才是他们的真正用人单位。

    “超市这样做,一方面强调了自己卖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撇清了自己与销售女工的关系,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销售女工只能找与自己签合同的供货商去解决,超市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可借此逃避《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规定的义务。”佟丽华说。

    据了解,所谓“隐蔽雇佣”是指假造某种与事实不同的表面现象,从而达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保护目的的一种旨在隐藏或扭曲雇佣关系的行为,其手段包括以另一种法律外壳加以掩盖,或赋予其另一种使工人获得更少保护的工作形式。“隐蔽雇佣”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劳动法的管辖,逃避提供社会保障以及逃税。

    在盛某案件仲裁开庭时,家乐福就曾声称,促销员都是由供应商招聘并派驻在超市推销其自家产品的,促销员是供应商的员工,与家乐福无关。

    但是根据调查报告显示,供应商已经把产品卖给了家乐福。促销员推销的就是家乐福的商品,他们在为超市的利益工作。

    据律师时福茂介绍,盛某一案中,从表面看盛某的工作只是推销威露士,但实际上她的一切工作都是由家乐福管理人员安排的,包括推销威露士、理货、打扫卫生;而且其工作时间由家乐福统一安排、管理;如果被发现有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家乐福还可以对她进行处罚。

    盛某在工作时还必须按要求身着统一印有“家乐福”字样的工作服、配戴家乐福销售人员工牌。销售女工在顾客面前代表家乐福的形象,其行为后果也是由家乐福承担。

    “所有的特征表明,盛某及家乐福场内其他销售人员根据家乐福的指令,在家乐福的控制下工作,家乐福是这些劳动力的实际使用者,是工作指令的实际下达者,并且这种工作有一定的期限和连续性。”时福茂说。

    报告认为,这些事实明显符合国际劳工大会在《雇佣关系建议书》中列出的雇佣(劳动)关系的确立指标,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毫无疑问,家乐福与销售女工之间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

    跨国公司存在双重用工标准

    据了解,家乐福的这种用工制度在中国并非首创,在法国就曾发生过相同的案件。2002年1月,由警察、法官和劳动监察员共同对法国佩皮尼昂家乐福以及其他分店进行过一次检查。在这次检查中法官发现:工人们虽然在超市中工作,但却是由供货商或劳动力中介机构来支付工资。这是一种隐蔽的劳动力租赁,法国劳动法对此明令禁止,家乐福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业犯罪。

    据佟丽华介绍,家乐福让一些部分人员从事正式员工的工作,但由供应商来支付工资,使得这些“销售人员”不能享受集体合约的权利,也被排除在社会福利之外,公司不用为这些员工支付税款以及各种社会保险费。

    调查显示,目前在我国,这种隐蔽的违法行为却在合法外衣的掩盖下迅速蔓延并广泛传播开来。目前,仅在家电行业的促销员就有25万~40万人,超市促销员的人数虽然尚无准确统计数字,但肯定超过这个数字。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超市女工提起仲裁或起诉到法院会被驳回。虽然大量销售女工权利被侵害,家乐福超市却一次次免于被追究责任。更令人担忧的是,诸多连锁超市迅速效仿这种既省钱又省心的“高明”方法,就连在美国本土实行自雇员工的沃尔玛,来到中国后也采用这种用工方式。

    佟丽华指出,“大量销售女工的权利被侵害,而在仲裁或诉讼中家乐福的做法却很少被质疑,甚至有些法律专家也轻率地认为销售女工与超市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只看表面而不追查事实真相的态度也许源于销售女工群体一直被社会忽视的现状,很多人并没有真正关心过她们的真实处境。”

    本报北京12月2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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