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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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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要警惕“伪市场价”

冯海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30    [打印] [关闭]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日前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目前法制办正在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并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曹康泰表示,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你把人家房子拆了,总得让人家有能力购买新的房子”。(《扬子晚报》12月29日)

    拆迁按市场价格补偿,这基本成了一个社会共识。不仅国务院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而且专家、媒体、被拆迁人等也盼望着按市场价补偿。的确,在没有其他办法有效化解拆迁补偿矛盾的情况下,按市场价补偿就成了唯一选择。更何况,绝大多数商品(如房子)都按市场价格交易,拆迁补偿当然也要走市场价,否则,被拆迁人不但买不起新房子,更谈不上其他生活保障。

    其实,在征收条例考虑拆迁按市场价格补偿之前,个别地方已走在了前头。例如,今年北京西长安街拆迁工程,首次尝试参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拆迁补偿款,补偿基础价格达到30706元/平方米;从今年6月15日起,北京市对拆迁户的补偿标准将参照同地段的市场价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北京在为征收条例探路。舆论对此做法普遍有高度评价。

    尽管舆论齐声高呼,拆迁按市场价补偿是公平选择、符合民意、彰显行政理性,国务院法制办也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但参与研讨拆迁条例的五名北大教授之一的钱明星教授表示,“按市场价补偿”写入拆迁条例有难度。可见,“按市场价补偿”最终是否能写进征收条例还是未知数,主要阻力应该在地方政府。

    我不反对拆迁按市场价补偿,但我以为舆论不能过度迷信于市场价。这是因为,我们在拆迁补偿方面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市场规则还没有建立,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无疑就很难达成公平的市场价格,不排除出现“伪市场价”的可能。因此,我认为在把“按市场价补偿”写进法律的同时,亟须建立健全拆迁补偿方面的市场机制,以应对新的拆迁补偿矛盾。

    只有市场机制健全了,才能达成公平的市场价格。无论是拆迁人还是被拆迁人,都需要公平机制。从拆迁人的角度看,如果没有公平机制做保障,拆迁人就难以承受天价的补偿要求。例如,北京一户居民今年6月就提出现金加房屋折合每平方米超过20万元的拆迁补偿要求。由于土地的不可移动性,拆迁人有时没有充分的土地选择,天价补偿要求就有可能损害公共利益。

    没有公平的市场机制,被拆迁人的利益同样缺乏保障。据相关报道,征收条例拟规定“政府为拆迁主体”。显而易见,政府是最强势的拆迁人,是垄断拆迁的拆迁人。如果市场主体之间的强势集团利用垄断组织地位,随意压抑或者剥夺分散的弱势群体的谈判权,这显然无法达成公平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强势一方出价,弱势一方必须接受强势一方的出价,这就出现了不公平的交易价格。

    既然要“按市场价补偿”,就涉及市场价格由谁来评估、参考标准有哪些等一系列问题,这中间也有可能隐藏着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我们必须警惕。

    所谓“伪市场价”,就是价格脱离了价值,出现了伪评估或者人为的定价。比如说,今天的房价由于人为因素而充满了泡沫背离了价值基础。同样,拆迁补偿价格由于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的原因,也有可能背离真正价值。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拆迁补偿方面的市场机制,是眼下最需要做的准备,既不能让拆迁市场被政府垄断,也不能让被拆迁人脱离实际要求天价补偿。如何建立健全拆迁补偿方面的市场机制,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需要公众的智慧,民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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