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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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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监护资格后怎么办

庾向荣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09-12-30    [打印] [关闭]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近日提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遗弃、虐待、强迫结婚及其他严重危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未成年人或其近亲属……可申请法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浙江在线12月29日)

    保护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让他们不仅衣食无忧,而且不受任何身体和心灵的摧残,是每一位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家长非但不关心孩子的成长,反把孩子当做“出气筒”,动辄体罚殴打,百般摧残。发生在孩子身上的家庭暴力绝非个案。对严重侵犯未成年人权利的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依法剥夺他们的监护权,确有必要。因为,他们已经丧失了作为一名监护人的起码资格,非但保护不了被监护人,反而会给他们带来伤害。

    事实上,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不仅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我国政府的一贯承诺。相关做法已经体现在我国的立法之中,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婚姻法早已有了类似的规定。但由于家庭暴力常发生于家庭内部而被当做“家务事”,很难进入司法救济程序,更由于我国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和社会制度还不够健全,使得相关的法律规定只能悬在空中,无法落到实处。

    比如,剥夺监护权的法律标准如何确定?如果监护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犯罪,剥夺其监护权的做法没有什么异议。但如果只是过失犯罪或者还没有构成犯罪,那么如何认定需要明确的标准。这一标准的制订,既要考虑我国的国情,又要尊重未成年人本人的意愿,否则,这对未成年人又是一种新的伤害。

    再比如,监护人被剥夺监护权之后,谁来行使监护权呢?其他近亲属和有关部门,这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现实中,暂且不论是否有这个能力,就是有能力也往往不愿“多管闲事”,这是国人的普遍想法。而同国外完善的儿童庇护中心等制度相比,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组织拥有专门的场所、资金主动提供对受虐儿童(特别是受到其监护人的虐待)的救助,靠好心人和妇联等组织救助,都只是权宜之计,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因此,要想使撤销监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跟进,比如说建立国家全额拨款的儿童庇护中心、建立面向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否则,法律规定只能是“看上去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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