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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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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内需”勿忘培育农民工消费群体

新华社记者 邓华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1-03    [打印] [关闭]
    国务院近日通过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明确将农民工群体纳入其中。这一举措对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加速城镇化进程、扩大内需消费群体将产生深远影响。

    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目前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有1.3亿,在城镇生活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已达3亿人;未来若干年还将有两亿农村居民转移进城。我国城市的消费环境优于农村,且商品率较高。农民工的消费能力虽然不如城市居民,却明显高于农民,因此,他们不仅是推动城镇化与工业化的重要力量,而且是扩大内需的主要潜在消费群体。

    但长期以来,农民工的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远达不到他们在供给方面的地位。收入低并不是农民工消费少的唯一原因,高昂的生活成本与社会保障的缺失是农民工消费能力弱的重要原因。农民工辗转城乡之间,为寻找更好的工作机会与居住环境而频繁流动,导致生产生活成本高。农民工群体由于流动快、工作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等原因,社会保障扩面工作阻力重重,目前,全国农民工参与工伤、养老、医疗等保险的比率仅有一小部分。由于缺乏基本社会保障,也减少了农民工日常消费支出。

    培育农民工消费群体,就要扩大城市人口的增量,将一部分农民工转化为真正的市民。尤其是在农民工数量众多的城市,应当帮助部分农民工及其家属在打工地定居,编织权益保障网络,逐步让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农民工融入城市。

    培育农民工消费群体,要将更多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当前,在城市家装、家政、餐饮等普通服务行业中,农民工无合同无社保现象还很突出。不少企业在有能力负担社保费用的前提下,为了自身短期利益,不愿意为农民工交纳社保。对此,还需要劳动保险、工商等部门强化执法手段,加大劳动保障法执行力度。

    培育农民工消费群体,还要加大对拖欠农民工薪水的企业公司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保护他们的劳动所得。

    培育农民工消费群体,有利于把经济增长建立在稳固扎实的内需基础特别是消费基础上,带动发展方式转变;有助于解决城乡收入差距扩大问题,提高真实城市化水平;有助于解决区域发展不协调问题,促进社会公平。因此,培育农民工消费群体应当成为各地的共识。

    新华社南京1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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