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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什么相信物业税这个传说

刘畅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1-07    [打印] [关闭]
    来自一家财经媒体的消息,再次将物业税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近年来,不时有相关消息进入公众视野,大部分还停留在专家议论的层面上。因此,在忽远忽近的物业税讨论里,这个据说能将大城市房价降下来的“法宝”和“猛药”已经成为一种传说。尤其是所谓税务部门“模拟开征”的“空转”,更是让人感觉物业税的脚步已经渐近了,甚至已经触手可及,近在咫尺。

    开征物业税能像专家所说的那样有利于降低房价吗?有消息说,分几步走的物业税,可以首先针对商业用房征收,再到普通住宅,可以首先针对大户型房子,再到小户型。这一说法,似乎有先拿富人“开刀”的意思,意在打击投资、投机,言外之意,这样做,居高不下的房价自然会降下来。可是,在中国居民消费指数统计中,至今也不包含房价,也就是说,从权威统计部门来看,住房至今还不能算是严格的消费品,而更多地将其列为投资品。所以,单纯以物业税将商品房的投资、消费功能加以区分,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想象。很可能反而加重了穷人的负担,对富人炒房又没有多少抑制作用。

    一些专家主张开征物业税的理由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征收物业税,所以,我们也要开征。可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土地财政”,没有我们这样地方政府在“土地出让金”上已经赚得钵满盆满的现象。在多数国家,土地是私有的,政府在土地上拿不到什么钱,只能通过对财产征税的办法,获得更多公共资金。而且,世界上多数国家在房产上都只征一次税,不会反复征税。而目前,在政府征收了土地出让金之后,再征收物业税,就是对买房者的二次征税了。再用“国际惯例”来说事,就有点于理不通了。

    目前,“唐福珍事件”所引发的举国对于暴力拆迁、强制拆迁的批评、讨论还在继续。在“拆迁条例”这样一个行政法规面前,具有上位法地位的《物权法》被人称为“无权法”,在保护私人财产方面,变成了一个没有牙齿的老虎。因为,在日益演进的城市化进程中,地方政府、开发商具有相同的利益诉求,而居民的利益诉求显得声音较弱。因此,在牵涉到土地、房屋管理体制的错综复杂、身影庞大的变革中,物业税的推出,必然应该小心求证,慎之又慎。

    比如,物业税是针对一套房还是二套房征收,这里面不光有公平问题,还有至今难以解决的技术问题。目前,户籍改革严重滞后,在人口流动的时代大背景下,人户分离成为普遍现象,而人口信息失真的情况也因此越发严重。一个家庭可能在北京、上海、海南等不同地区购房,在这种情况下,所谓二套房、三套房征税如何实现。如何掌控全国所有的个人住房情况,房屋交易中怎样保证足额纳税,世界各国物业税很少按面积征收,大多按年份征收,这种情况下,物业税征收的成本会高得惊人。垄断企业身上的赢者通吃、与民争利和暗箱操作等现象,可能在税务部门重演。

    此外,在没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情况下,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税务机关就进行物业税“虚拟征收”、“空转”,显然是自我授权,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存在行政越权和乱作为的嫌疑。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对于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为许可。没有经过全国人大的审议、投票、表决,没有立法机关的充分授权,事关国家社会经济命脉和个人财产权利的物业税是根本不能出台的。甚至,即便进行相关立法调研,也应该由全国人大、国务院的法制部门出面。因此,纵使税务部门“空转”的自我感觉再良好,也不能绕过立法机关审查这一关。

    “不要相信哥,哥只是个传说”,这句网络流行语在提醒我们,对于税务部门的“空转”消息要保持警惕,在事关国家经济大局和个人生活冷暖的物业税上,绝不能再来一次“被物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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