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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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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立法是难得的公民精神演练

周东飞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1-07    [打印] [关闭]
    2009年12月,历时一年,河南省洛阳市一家电瓶维修店店主吴公民终于草拟出《电瓶修复市场规范(征求意见稿)》。吴公民原本是洛阳某大学的法学老师,开电瓶维修店之后深感这个市场比较混乱,遂萌生了制定一个电瓶维修方面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的想法。不过,当地政府法制局回应说,这个想法很好,创意不错,但是难成地方性法规。(《郑州晚报》1月6日)

    应当说,“个人立法”的说法并不准确,更严谨的表述应当是“个人起草法规草案”。当地官方的回应也不无道理,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做法,委托立法的对象一般不能是公民个人,而应当是社会组织或特定群体。而且,立法的程序也应当是先确定立法的项目,再进行起草法规草案的任务委托,而不是一下子拿出征求意见稿。从吴公民所拟“法规草案”的内容来看,也更适合作为一部行业自律规范,而不是地方性法规。但无论如何,公民“个人立法”的尝试都值得赞许,至少它是一次难得的公民精神演练。

    公民精神的一个核心要义是,有愿望有能力去参与公共事务。体现公平正义诉求的立法,是整个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源头和基础。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形成的是一种“部门立法”的模式,其“国家立法行政化,行政立法部门化,部门立法利益化”的弊端广受诟病。为了摆脱这种立法模式的束缚,各地立法机关开展了种种“开门立法”的尝试。从立法规划到草案制定再到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社会组织、专家学者以及公民个人逐步被纳入立法博弈的视野之中。但是,必须看到,受制于法治意识和专业能力匮乏的现实,普通公民在整个立法博弈中的作为仍有极大拓展空间。

    事实上,积极的公民足以推动社会发展的进程,甚至改变公共事务运行的方向。去年10月,广州“破天荒”地向社会公开了市级部门预算,从而在此前以“国家秘密”为借口的重重幕布上撕开了一道口子。不仅上海等城市也一改口风,承诺积极跟进,而且在国家层面也启动了所有中央部门预算都向社会公开的3年“倒计时”。而这些积极连锁反应的起源,是“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李德涛坚持向广州市财政局提出的申请。同样是在广州,一群居民的意愿表达改变了番禺垃圾处理的原有格局,垃圾焚烧到底有无必要,垃圾分类到底能否推行,一场关乎城市前途和市民利益的讨论和试验正在进行之中。从这些事例中,很容易看到那些积极公民的身影,他们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意愿且不缺乏专业素养的准备。

    回到洛阳市民尝试“个人立法”的话题上,这样的公民精神演练正是一个锻造积极公民的过程,从参与意愿到参与能力都将在这样的演练中受益。可以设想,即便此次“个人立法”未能成功,这位名叫吴公民的公民作为一个有准备者,同样能在今后的立法事务或其他公共事务中发挥自己的才能。时代进步伴随着公民社会的成熟,而公民社会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由一个个积极的公民组成。从这个意义上,吴公民的“个人立法”有理由受到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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