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民所急”的食盐专营体制要改变
食盐是人们须臾不可离开又毫无替代性选择的生活必需品。由于这个原因,从汉武帝开始,中国历史上大多数时期,对于食盐是实行各种不同形式的专营或者专卖政策的。专营或者专卖政策一方面给国家带来巨额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却给老百姓造成极大伤害。唐朝“安史之乱”后财政困难,财政高官刘晏通过向食盐征收重税而取得巨额财政收入,并且洋洋自得地提出“因民所急而税则国用足”的主张,意思是通过向食盐这种老百姓须臾不能离开的生活必需品加收重税,不管因此价格高到什么程度,老百姓都会照样购买。从此之后,“因民所急好征税”就成为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财税理论之一,征税专挑“因民所急”的生活必需品。而食盐这种与空气、水和粮食一样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因为比起空气、水和粮食来,更便于政府控制,所以,千百年来,便成为政府最重要税源之一,一直到清末民初。
上世纪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盐税在国家财政中的地位降低,但是,继续实行的食盐专营制度,其“因民所急”的色彩仍十分强烈。报道显示,“制盐企业出售食用盐给专营盐业公司约为四五百元/吨,而盐业公司往其中加碘只需投入二三十元,但加碘食盐供应给零售终端的批发价即涨至约2000元/吨,零售商卖给普通消费者更涨至1.4元/500克,相当于2800元/吨,前后涨了近6倍”。这样的暴利,今日之房地产行业也望尘莫及。而暴利的根源显然在于垄断。
食盐专营不但给专营者带来丰厚的利润,而由于高价,政府也从中得到不菲的盐税。目前,与其他商品一样,食盐价格中含有增值税、城建附加税和教育附加税等,这些税收接近食盐价格的两成。由于是从价比例税,食盐价格高价,盐税也随之水涨船高。但是,盐税这种高度累退的税收,是一种极不公平的税收,它本质上是一种人头税,即决不考虑纳税人负担能力、人均一份的税收。至为贫穷之人,他每天摄取的食盐也是不能少的。因此,盐税明显具有杀贫性质,因为最没有负担能力的人,也必须负担盐税,这与税收量能负担的公平原则背道而驰。
国家的职能在于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乘“民众生活所急”,以高价谋取利润、抽取税金,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国家的职能,在道德上形同乘人之危落井下石,是站不住脚的。因此,食盐专营制度应该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