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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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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成立

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1-09    [打印] [关闭]
    本报重庆1月8日电(记者田文生)今天上午9时30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庄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秩序,已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被告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人士等百余人旁听了宣判。

    宣判后,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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