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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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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开始征求意见

避免政府采购成权力寻租工具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1-12    [打印] [关闭]
    

    本报北京1月11日电(记者王亦君)已经实施了7年的《政府采购法》即将拥有配套法规。今天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将《政府采购法》的原则性规定予以细化,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当事人、方式、程序。

    政府采购素有“阳光下的交易”之称,是目前世界公认的最为合理的公共财政支出制度。我国自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集中采购交易市场日益活跃,交易量连年递增。根据财政部的相关统计,2008年我国政府采购整体规模达5900亿元。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合理、政府机关和供应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供应商质疑、投诉等政府采购争议不断出现。

    据了解,《政府采购法》规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进行政府采购人往往以强调部门的特殊性、专业性,政府集中采购周期长、效率低,买不到自己心目中的产品等借口,规避政府集中采购。当前,许多地方出于各种目的还将政府采购一律“简化”为指定采购单一来源或定点采购了事,而不适当的采购方式,不仅使自由竞争机制在政府采购中不复存在,而且还日渐形成了在政府采购合法外衣包装下更为严重的权力寻租的腐败行为。

    为了避免这些情况,征求意见稿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有特殊情况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除外。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把采购人委托的采购项目再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采购人组织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条例规定或者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事先取得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财政部门批准前将采购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择优原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贿赂及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明知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而未自行回避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专家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切实降低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门槛,针对实践中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比较混乱的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不得将中标、成交供应商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适用政府采购优惠政策的采购项目不得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中不得包括赠品和回扣,采购人和供应商拒签合同的处理方式以及采购资金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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