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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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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选择性报道让彭宇案谬种流传

翟春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1-1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1月8日下午,一位85岁的老爷子在杭州南宋御街上不慎跌倒。老人在地上躺了近20分钟,临街商铺和街上众多围观者,无一人主动上前将老人扶起,有人说是“怕扶他起来还要负责任,赔钱”。杭州当地媒体在报道此一事件时,无一例外地“链接”了“南京彭宇案”与“郑州李凯强案”。(1月10日《青年时报》)

    面对此情此景,顿生四个字的感慨:谬种流传!“彭宇案”后,老人倒地没人扶。但到底是谁搞坏了世道人心?与其说是司法,不如说是媒体,是媒体选择性的报道。

    先说这个“郑州李凯强案”,媒体报道所留给社会的认知是这样的:某老人跌倒,李凯强上前扶起,最后被法院判赔7.8万元。但事实是怎样的呢?事实是:李凯强骑电动车与另一骑车的老人相撞(这是李凯强承认的),最后被法院判赔7.8万元;至于“上前扶起”,不过是其中一个无关紧要的细节——老人既没有因此才指认李凯强撞她,法院也没有以此认定李凯强承担责任。

    应该说,李凯强在为自己辩解时显示了足够的智慧——把自己说成另一个“彭宇”,而刻意忽略了“两人相撞”这个关键事实。李凯强无疑是成功了,他成功主导了舆论,要说谁做了他的最佳拍档,则媒体莫属。也许媒体并不低能,而是下意识里就存在着某种倾向性,倾向把这个事件写成“彭宇案”,而只有写成彭宇案,才足够吸引眼球。

    老人受伤,责任在谁?媒体报道给不出真相,然而却有意引导公众认为是老人“恩将仇报”,而李凯强则是“好人没好报”。媒体以“恶”来推测一个老人的人性,想没想过,这样的推测适用于任何人,不仅适用于那些被撞倒在地的人,同样适用于撞人的人,撞人者未必不可能为了逃避赔偿而否认撞人,并反指对方“恩将仇报”。甚至这样的推测也适用于媒体,为了某种目的,媒体会故意忽略甚至歪曲某些真相。

    有人会说,既然真相未明,事实未确定,那法院又凭什么判决彭宇、李凯强承担责任?这对二人公平吗?其实,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确定有所不同,刑事责任要坚持“疑罪从无”,民事责任对证据的要求则不是那么严格;在责任未明的情形下,法律只能确定一个离双方最近的点。这是法律的局限,也是每个公民都可能遭遇到的无妄之灾。

    当李凯强被媒体报道成另一个“彭宇”时,从中可以感觉到媒体难捺的兴奋,这正是它想要的结果;发生在杭州的事也一样,媒体巴不得如此,不如此不足以证明“彭宇案”是多么败坏人心——媒体的确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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