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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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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倒地”击中征地立法软肋

李克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1-1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2003年燕山大学扩建时以6万元每亩征用当地村民的土地3700亩,4年后的2007年政府公告以125万元每亩挂牌出让其中的473亩(成交价130万元每亩),将教育用地改为商住地。此事导致当地村民持续上访。燕山大学认为,学校征地时一次性与被征地村签了补偿协议,征地后土地已变为国有,这些土地已与周围村庄没有关联。(1月13日《新京报》)

    的确,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燕山大学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这些道理,正击中了我国征地立法的软肋,暴露了我国土地立法上的漏洞和空白:一是征地面积如何审核,严格控制;二是土地性质变更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和履行什么程序,以及如何防止以教育等公益名义征地后改变土地性质而从中大赚差价;三是征收集体土地规定期限内未利用,是收归国有还是退耕还民?如何认定未利用,按整块土地还是按一定比例?

    首先,燕山大学之所以能够出让473亩土地,根本原因在于当初征地时盲目求大,占地过多。这并非燕山大学独有,在前几年的大学扩张中,各地大学建新校之风盛行,不少学校都在城市郊区大肆圈地,校园面积动辄数千亩乃至上万亩,学校以大为荣。事实上,就连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本身都觉得用不了,或认为地价很低,不要白不要,或盲目乐观学校发展规模和发展速度,最不济依靠地价增值还可为学校储备财富。这不仅加大了学校的建设和运转成本,也因为征地不用而激化了与原土地使用者的矛盾,毕竟这是失地农民的“命根子”。

    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涉及一系列的重大问题,而且背后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利益。而这恰恰是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薄弱环节,统观这部土地基本法,对土地征收作了详尽规定,但对性质变更的规定不很细致,给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未来的相关立法中,因为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为公共利益与为非公共利益征收,土地征收者付出的补偿代价将有天壤之别,如果不严守土地性质变更这道“闸门”,将成为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一条“便捷通道”。

    另外,燕山大学挂牌出让的这473亩土地在2003年征用后一直没有利用,甚至连原土地范围内的村庄和单位都没有搬离,到2007年出让已达4年之久,这已符合国家关于“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要收回”的规定。为什么不收回而允许其高价出让?这或许也涉及到法律法规的理解问题,失地农民认为未利用,而学校和主管部门则认为是整体已利用,只是局部未利用,并不符合收回的条件,更不影响燕山大学的土地使用权。

    《征收法》的制定必不可少,且已迫在眉睫,燕山大学“倒地”事件为此项立法提供了一个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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