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请“三叔”“二舅”帮助法院调处纠纷引争议
“一场官司十年仇”
20多年前,河南省新乡市小冀镇西街村村民茹某,因为弟弟修房时多占了几公分两家共有的风道,将弟弟告上法庭。经法院多次调解不成后,法院判决弟弟拆除多占风道上的围墙,但弟弟拒不执行判决。后来,哥哥申请强制执行,但拆除围墙会影响弟弟的房屋,法院作了几次调解还是不行。花钱打官司打了几年,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两家矛盾越来越深,两兄弟还因此动手打了几架。事情就这样一直持续到茹某去世,双方矛盾仍然没有解决。
像这样法院判决之后“案了事未了”,甚至“一场官司十年仇”的事情在新乡不止一起,在河南、乃至全国也是普遍存在。由此可见,司法判决似乎不是化解此类纠纷的最佳途径。
那么,有没有办法能让此类纠纷既得到妥善解决,又不让双方因此结怨呢?
从2009年4月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范围内开始建立“社会法庭”,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解决这类“案了事未了”的事件。
还拿新乡这对兄弟的事儿来说。按照当地风俗,茹某身故,弟弟的子女应该守灵尽孝,如果不去,则意味着两家断孝断亲。但是因为之前的纠纷,弟弟扬言其子女绝不守灵。
这时,“社会法庭”的“社会法官”段德旺来了。老段今年71岁,退休前是县电业局的局长,和茹某同村,在村里德高望重。他先到弟弟家,苦口婆心说服弟弟。然后又来到哥哥家,劝说茹某的儿子与叔叔和好,并动员其以小辈儿的身份先去向叔叔磕个头,表明姿态。在老段的耐心说服下,茹某的儿子来到了叔叔家,开口叫了一声叔,并跪地磕了一个头。当叔的急忙扶起侄子,当面向“社会法官”老段表示,两家怨仇一笔勾销,今后亲如一家,自己不会再多占风道。
就像这个案件一样,请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士当“法官”,老百姓不上公堂,不交诉讼费,不走繁琐的程序,在“社会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民事纠纷的特殊的“法庭”,就是河南法院系统正在全省推广的“社会法庭”。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王韶华称,从2009年4月开始到2010年1月5日,河南已经建立这样的“社会法庭”1897个,选任“社会法官”16120名,成功调处各类纠纷15426件,当事人无一反悔。
为“三叔”、“二舅”这些民间力量搭建平台,弥补司法之不足
“社会法庭”刚一出现,社会上就提出了质疑:“法院只要管好自己的事儿就行了,搞什么‘社会法庭’?当前审判任务这么重,哪有时间和精力去指导‘社会法庭’?‘社会法庭’是不是一时之需、权宜之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说,当前,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法院受案数量出现“井喷式”上涨,法院实际上已经从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变成了最前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大量案件积压,案件超审限、案结事不了、涉诉上访等问题突出,严重困扰着法院工作。
同时,河南省是个农业大省,农村人口占全省人口的80%以上。改革开放以来,农民的自立性、自主性大大增强,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增多。而司法固有的程式化、规范化、对抗性的特点,导致司法机关在处理纠纷上效率低、成本高、亲和性差,群众不适应、不满意、不认可。尤其是广大乡村的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赡养纠纷、婚姻家庭矛盾等,更需要一种平和、简便、快捷、低成本的方式来解决,而这些都是司法手段难以达到的。可以说,大量涉诉信访事件的产生,就是司法局限性的最直接反映。
张立勇说:“这些问题和现状,迫使我们不仅要在体制内进行改变,更要从体制外着眼,从源头上寻求疏导社会矛盾、减轻诉讼压力的新渠道。所以我们要跳出法院之外,从社会上、从广大人民群众中寻求解决民事纠纷的新力量,以弥补司法之不足,探索并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同时,在广大农村,确实有一大批德高望重、群众信服、乐于奉献的‘三叔’和‘二舅’,他们熟悉当地习俗,了解各种关系,有更多的智慧和办法处理形形色色的矛盾纠纷。比起到法院花钱打官司最后结怨,群众更喜欢通过‘三叔’和‘二舅’的免费调解来化解纠纷。我们就是要通过‘社会法庭’,把这些宝贵的社会力量集中、动员和利用起来,用民间的力量来解决社会纠纷,帮助法院开展工作。”
在这样的背景下,自2009年4月起,河南省高院首先在郑州、新乡、许昌等地的10个乡镇试点成立“社会法庭”。纠纷经“社会法庭”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会对协议予以确认,“社会法庭”的调解书便具有了强制执行效力。
“在很多民间纠纷的调处上,普通群众比党政干部、法官更有优势”
在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有李某兄弟3人。父母去世前留下3间房子,三兄弟一人一间,共同居住。后来,老大和老二在外面有了新房,3间老房就由老三一人使用。
2008年,老房子因故要拆迁,于是便产生了一笔数额可观的补偿款。老大和老二提出,房子属3人所有,补偿款应由3人平分,但老三不同意。老三认为,两个哥哥都比较有钱,在外面也都有了新房,就自己没有,并称父母在去世前说过这3间房子归自己所有。老二则提出,当年为父母办丧事花了3万多元,都是老大和老二出的,如果补偿款归老三一人,他就应该分摊当时的丧葬费。三兄弟为了这件事情准备打官司。
这时,和三兄弟同村的“社会法官”李国民主动上门调解。他分别找到经济条件好的老大和老二做工作:“你们兄弟3个,老三最穷,原来还有个老房子住,现在拆迁,虽说有补偿款,但是别说是3人分,就算全部都给老三,他盖好新房钱基本上就没有了。再说,老三一直跟着你们父母,你们长期不在家,好多事儿都是他帮老人干的,这些能用钱来算吗?你们俩都不缺那点钱,还在这儿争来争去,真的忍心让老三连房子都住不上?”
一番劝说,老大和老二都有了愧意,纷纷向李国民表示,不再向老三要补偿款,并答应如果老三盖房子钱不够还可以借给他。一场既花钱又伤感情的官司不用打了,兄弟3人濒临破裂的感情又和好了。
“如果这个事情由法院来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很难达到有机统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分析说,“这个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但实际情况比较复杂。单从法律角度看,房屋属3人共有财产,应由三兄弟平分补偿款,但是一旦平分,会让老三无房居住,生活困难;如果判定补偿款全归老三所有,又违背了法律规定,侵害了老大和老二的合法权益。而由熟悉三兄弟情况的德高望重的‘社会法官’出面调解,既避免了‘一场官司十年仇’等情况的发生,又使问题得到根本解决。”
也正是基于对像李国民这样德高望重的民间人士能力的认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明确提出要求:“在‘社会法官’的选任上,一定要选出在当地群众中有较高威望而且愿意给老百姓办事、有能力解决问题的普通群众担任‘社会法官’,比如当地的退休干部、退休教师、老模范、老支书等,但一般不选现任的乡镇干部担任‘社会法官’。”
“在很多民间纠纷的调处上,普通群众比我们的党政干部、法官更有优势。”张立勇说,“首先,‘社会法官’在当地群众中有威望,同样一句话,由他们说出来可能比其他人说出来效果更好。其次,‘社会法官’往往在当地生活了几十年,对当地的风俗人情了如指掌,一次纠纷表面上可能是因为一件小事而引起的,但实际上两家的恩怨由来已久。‘社会法官’能更准确地找到纠纷的症结,从根本上化解纠纷。最后,‘社会法官’调处纠纷的方式更灵活,对于一起纠纷,他可以随时化解,很多时候喝着酒、聊着天就把问题解决了。”
“‘社会法庭’弥补了法院调解‘柔性’不足和人民调解‘刚性’不够的缺陷”
“社会法庭”与老百姓“见面”后,首先得到了不少纠纷当事人的认同和支持。同时,因为能帮助解决一些信访问题,“社会法庭”也很快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此外,一些专家、学者也对“社会法庭”表示赞同,认为它具有创新价值,是法院对客观需要的正确认识。
但质疑的声音同样存在。有专业人士指出,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早已建立,河南“社会法庭”的工作性质、工作方式和人民调解机构基本一致,等于是在法院系统内又建设了一套基本相同的人民调解机构。
对此,张立勇表示,与人民调解相比,“社会法庭”首先由当事人随机选出他们信赖的“社会法官”,甚至双方的亲朋好友也可以参与进来,使纠纷解决主体和客体高度契合,能够对解决纠纷的社会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其次,“社会法庭”不仅通过严格的选任程序把当地真正威望高、品行好、经验丰富的群众推选出来,更可以通过赋予这些群众“社会法官”的光荣称号,使其民间威望有了司法支撑,在调处纠纷时的底气更足,权威更高。第三,人民调解组织一般依行政村设置,处理社会纠纷的范围较窄。而“社会法庭”依乡镇设置,对于乡镇范围内的村内及跨村纠纷,“社会法庭”均可参与调处,且适宜调处纠纷的类型也明显增多,除了常见的家庭纠纷和邻里纠纷外,人身损害赔偿、用工合同、劳资争议等纠纷也可交由“社会法庭”处理,调处纠纷的范围更大。
“‘社会法庭’弥补了法院调解‘柔性’不足和人民调解‘刚性’不够的缺陷,取二者之所长,补二者之所短,整合比人民调解更广泛、权威的民间力量,采取比人民法庭更简便、灵活、实用的调处手段,是我们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途径、新突破。对此,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委的领导同志都对我们的‘社会法庭’工作给予了高度关注和充分肯定。”张立勇说,“只要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不变,只要当前的社会形势没有发生大的转变,只要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依然存在,‘社会法庭’就有其存在的重要价值。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任何一项改革措施的出台,都有一个被社会认识、被实践检验的过程,但只要人民群众需要它、支持它,它就会有旺盛的生命力。”
本报郑州1月22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