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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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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办案说情打招呼将受处分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1-2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1月26日电(记者崔丽)违反规定插手、干预、过问案件,或者为案件当事人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表示,该条例的颁布旨在进一步加强廉政制度建设,是健全“执法过错、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条例》共有3章111条,从政治纪律、办案纪律、廉政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失职行为、违反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行为等方面,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和日常生活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该负责人说,《条例》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针对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添了新的约束性规定,如规定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低价购买、高价出售、收受干股、合作投资、委托理财、赌博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以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或者收受财物等形式,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对社会关注的“特定关系人”作出了解释——它是指与法院工作人员具有近亲属、情人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和关系密切的人。

    《条例》明确规定:利用司法职权或者其他职务便利,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放任其特定关系人、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条例》还加大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下级法院执行《条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纠正个别地方法院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确保《条例》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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