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应当淡化起草法律的功名心
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本乎人类的同情心,是值得我们追求的“善”。而保护动物,反对虐待动物,有一个方法问题。立法是一种方法,道德劝化是一种方法。行业自律、乡规民约,也是有效途径。具体采取哪些方法,一切看现实条件,要研究它们的可行性及其可能的效果。
现在提保护动物、反虐待动物,是由于有人滥杀滥捕野生动物,虐待经济动物和宠物。关于野生动物,国家已有保护性立法,现在有法可依了。揆诸正常的世情人性,人们也不会故意虐待自己养的家畜、宠物。农民鞭打慢牛,唯伪善者侧目。城管“清理”街头流浪狗,方法待讲究,目的却合理。曾有清华硕士虐熊、复旦硕士虐猫,但相比人虐人的事件,其概率极小,在社会舆论的谴责下,他们也知错悔改了。
如果我们把反虐待动物作为目的,而不是把立法作为目的,就会发现,运用非法律手段比立法更能达到目的。虐待动物,对变态狂是种压力释放,但对有正常情感和思维的人而言,毫无益处。有人可能虐待了动物,只要我们对他们进行道德劝化,相信他们就会幡然醒悟。至于屠宰行业、科学实验,人们唯求方便省事,以至于行为粗暴,我们不妨推动行业自律。
中国社科院法研所成立了“动物保护法项目组”,立法的名目改来改去,似乎是在“与时俱进”,务求立法不可。立一部法,专家进行专项研究,本来有一个可行性论证的问题。论证结果无非三种,一种是不必立法,一种是必须马上立法,一种是可在二三十年内立法。而动物保护法项目组的专家似乎抱定“必须马上立法”的决心,志在必得,要不成功便成仁了。
法律具有强制性,执行成本巨大,我们必须考虑它的必要性与可操作性。虐待动物无利可图,则道德劝化易,动用国家机器就属多余。屠宰、实验行业因为条件所限,可能存在粗暴对待动物的情况,我们不妨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加上行业自律,使动物待遇人道化。道德劝化、行业自律不及之处,虽有立法,也属枉然。很多城市立法限制养犬,而狗患满街,即是前车之鉴。
法学专家以立法为优先选择,似乎在情理之中,但社会必须对此保持警惕。一旦成立立法项目组,就有拨款,推动立法就有了利益动机。立成一个法,项目组专家顺理成章就成了这个领域的“权威”与先驱,甚至是某法“之父”,这是对法学专家的巨大诱惑。所谓“专家立法”,未必就比“部门立法”好,其负面因素,还望世人鉴之。
我们最需要警惕的,是拍脑袋立法。法律专家矢志立法,就有“以法为本”的倾向,人反而会被他们放到其次。于是目的决定手段,也决定法律条文,是否与传统冲突,合不合人情世理,他们不管。比如他们要禁止吃猫肉狗肉,为什么被禁止的是吃猫肉狗肉,而非杀猪宰羊?如果贵州居民在大山深处大吃狗肉,就成了逍遥法外的违法犯罪分子,国家怎么办?城市人也未必从此不吃,则立法等于无法,不如当初不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