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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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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表示:

坚决清除新闻队伍中的“蛀虫”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0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2月1日电(记者田国垒)本报2月1日有关河北蔚县记者收取“封口费”的报道刊发后,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人向本报记者表示,新闻出版总署已经采取坚决措施,严肃处理违纪违法的记者和报刊。

    据该负责人介绍,河北蔚县“封口费”事件发生后,新闻出版总署多次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并约请涉案人员的单位负责人调查了解案情。据调查,共有9名媒体工作人员和1名假记者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截至目前,已了解到有3人被判有罪,其中《农民日报》河北记者站站长李俊奇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大众阅读报》的李红强、王耀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和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新闻出版总署已吊销他们的新闻记者证,并将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同时将追究相关报社的管理责任。此外,在调查涉案的《网络报》工作人员关键的过程中,新闻出版总署发现该报存在严重的管理问题,目前已责成该报主管单位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停止《网络报》的出版活动,注销了其出版许可证。

    该负责人介绍,新闻出版总署此前没有掌握《消费日报》河北记者站副站长蔡国海被判刑的情况,2月1日看到本报的相关报道后,已中止蔡国海的新闻记者证,并在第一时间向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去函去电了解案情,同时向消费日报社调查了解有关情况。由于一时无法联系到负责本案的法官,目前尚无法确认蔡国海的案情;而据消费日报社负责人介绍,他们也是第一次听到蔡国海被判有罪的消息。近期,新闻出版总署将继续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一旦确认法院的判决,将吊销蔡国海的新闻记者证,追究报社的管理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通报。

    另据该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来国内已连续发生多起利用新闻报道索取钱财的恶性案件,表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新闻敲诈案的涉案人员大多为一些行业类报刊的聘用人员,敲诈对象集中于县乡等基层单位,敲诈手段隐蔽,不留任何证据,查处难度非常大;二是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和所谓的“内参”发布批评报道实施敲诈,将报刊上无法发表的负面新闻在内参、网络上刊登,向被批评者敲诈勒索;三是记者敲诈勒索与地方腐败相互交织,由于被敲诈的单位一般都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害怕媒体曝光,大都花钱息事宁人,他们不但不配合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调查,反而出具虚假证明。

    该负责人表示,作为负责全国新闻记者队伍管理的政府部门,新闻出版总署一直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新闻记者队伍的管理,坚决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新闻记者的各类违纪违法活动。今年,新闻出版总署将进一步加强新闻违法案件的查处,完善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记录的管理,坚决将新闻队伍中的“蛀虫”清除出新闻单位,全面建立新闻采编人员的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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