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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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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不是无法可依只是执法不严

毕舸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0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1月31日,上百农民工立交桥上堵路讨薪,致郑州主干道交通堵塞。一农民工代表称知道堵路是违法行为,但是迫不得已。据计算,堵路讨薪浪费社会约2.52万小时,其成本也够农民工的欠款了。(《河南商报》2月2日)

    春节将近,有关农民工为讨薪不惜采取各种方式的新闻就层出不穷,乃至所谓跳楼秀、堵塞公共交通要道等极端之举,都已渐显疲态。实际上,农民工“被违法”讨薪现象的背后,必然牵引着企业恶意欠薪这根导火索。

    近年来,地方政府似乎已“穷尽一切手段”来防止企业恶意欠薪,如建立了举报投诉工作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处理拖欠员工工资争议案件的“绿色通道”、将恶意欠薪企业曝光并驱逐出当地等一系列举措。不过,这些举措都是从行政管理角度对欠薪单位的处罚,仍然有一些缺乏诚信的企业和老板置若罔闻。究其深层的原因,显然在于对恶意欠薪的“严打”不够,尤其是在法律的层面追究不够。甚至有地方政府提议将“恶意欠薪罪”列入刑法,对恶意逃薪的责任人追究刑责,从而一改对这一恶行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实施处罚的尴尬。

    如果单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处理恶意欠薪事件,难免使解决劳动者的“欠薪”问题,被当作简单的“工资纠纷”。因此,只有从法律角度介入,对欠薪者实施重罚,并对那些善于钻法律空子的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尖锐矛盾。另外,现行的法律已经规定,职工非法占有企业财产达到2万元就构成犯罪,那么拖欠工人上百万元、上千万元工资,也应该有一个法律的“说法”。

    当然,企业“欠薪”从劳务纠纷到刑事犯罪、从单纯的行政手段到与司法手段结合、从民事诉讼到追究刑事责任,只是表明社会加大了讨薪的执法力度,以及探索以法律途径解决恶意欠薪问题,并没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只要“恶意欠薪”入罪,就能彻底解决企业“欠薪”问题。尤其是,现阶段企业“恶意欠薪”的严峻现实,在某种程度上其实并不在于现有法律法规不健全,更不在于投诉解决部门不多。比如,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企业若还不履行生效的裁判,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再者,《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同时,《就业促进法》也规定,企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看来,只要对现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力度足够,相关执法相对强硬,并且劳动、建设、工商、工会、司法部门都能够通力合作,企业“恶意欠薪”久治不愈的病症必将得以缓解。而长远之策,还是来自建立更符合劳动者权益保障、足以与企业对等博弈的制度平台,确保农民工“合法维权”的路径是强力赋权——比如,加大农民工工会力量的自治程度、建立更低成本而更便捷的农民工投诉及其他权利救济渠道,对恶意欠薪责任人的惩戒力度足以让其倾家荡产甚至锒铛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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