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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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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为移动QQ提起维权诉讼

梁宗 本报记者 周凯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0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因认为一项名为“掌上i聊”的服务造成了“移动QQ”用户注册数量和该项服务的营业收入明显下降,腾讯公司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维权诉讼。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合作运行“掌上i聊”业务的蔚蓝公司、灵通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

    腾讯公司是QQ即时通讯系统的开发和经营者。腾讯与移动公司合作推出了“移动QQ”业务,该服务的短信版和WAP版每月收费5元,为移动电话用户使用短信功能、WAP功能和QQ用户进行短信通信提供服务。

    蔚蓝公司和灵通公司合作运行的“掌上i聊”业务集合了QQ、MSN、YAHOO通三种软件的即时聊天工具,具备移动聊天室在线交友功能,也分为短信版、WAP版两种,前者每月收费5元、后者每月则收费8元。

    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间,腾讯公司7次向广东、北京等地的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分别对www.linktone.com网站上所做的“掌上i聊”业务,灵通公司、蔚蓝公司的经营模式等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

    之后,腾讯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蔚蓝公司及灵通公司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面对腾讯公司的起诉,蔚蓝公司和灵通公司表示,他们两家公司并没有复制、使用腾讯公司的计算机软件。“掌上i聊”并不使用腾讯公司任何硬件和软件资源。为了方便用户互联互通,他们为QQ用户提供方便登陆QQ系统通道的行为是合法的,无需获得腾讯公司的许可。但两公司并不否认,“掌上i聊”系统能够接入腾讯公司的QQ服务器系统并实现即时通讯功能。

    上海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蔚蓝公司和灵通公司合作经营的“掌上i聊”系统未经腾讯公司许可接入QQ即时通讯系统,蔚蓝公司和灵通公司在对外进行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企鹅图形和“QQ”文字标志的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三公司的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蔚蓝公司和灵通公司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蔚蓝公司和灵通公司之间在经营“掌上i聊”业务上具有合作关系,应承担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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