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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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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共有”不要成地方政府谋利手段

肖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0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日前透露,中国已经开始起草《住房保障法》。据起草小组专家介绍,在这个内部讨论稿中,关于经济适用房的产权问题,规定将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房产权,出资比例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装费用比例确定。(《广州日报》2月3日)

    现在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实行的是有限产权,即购买者在购买5年后才可以上市出售,其收益归个人所有。起草的《住房保障法》之所以规定,由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以此大大压缩以经济适用房牟利者的利润空间,从而让经济适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从产权这样的“共有”来看,可能确实对购买经济适用房作为投资有一定的遏制作用,因为出资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对象共同拥有经济适用房产权,这就意味着一旦上市出售,其收益也需共有,也就是出售后的资金将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从而使想通过投资购买经济适用房来获利的倾向被大为削弱。

    但这也不是没有负面作用。在“共有”的政策下,保障对象虽然被大大压缩了牟利的利润空间,但其并没有无缘无故地消失,只是从保障对象一头转移到政府的另一头,被政府拿去了。

    当地方政府能毫不费力地得到大笔利润时,会不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改变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初衷?要知道政府手中的调控手段很多,如政策鼓励、减免税收、减少购买年限等,如此一来,经济适用房可能就变了调,成为政府谋利的另一种手段。

    经济适用房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之所以价格比商品房低,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享受了国家很多优惠政策。国家出台这些优惠政策,不是让地方政府来谋利,而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但是,产权“共有”注定了地方政府将由此获利。如何应对这样的矛盾?也不是没有办法,那就是要让政府从经济适用房产权“共有”中得到的利润,也要全部用在中低收入群体的保障住房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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