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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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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司法解释从重打击互联网、移动通讯“涉黄”

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信息将被重判

本报记者 崔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0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予以从重打击。

    《解释二》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法律适用标准,旨在依法严惩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环境。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呈现出新形式、新特点,特别是手机网民数量快速增长,手机网站已成淫秽电子信息的重要传播途径,亟需有效治理。

    “两高”有关负责人称,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的往往是淫秽网站利益链的末端,而淫秽网站特别是手机淫秽网站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驱动。手机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因此打击淫秽网站,关键在于切断淫秽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

    突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

    《解释二》共有13条,厘清了网站建立者、直接负责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各方在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允许或放任他人在自己所有或管理的网站网页上发布,以及明知是淫秽网站而提供资金支持或提供服务从中获利等达到一定危害程度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犯罪,从而解决了执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具有现实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解释二》突出体现了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权益特殊保护原则。“两高”负责人指出,对内容涉及未成年人的淫秽信息予以特殊打击,突出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为体现对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解释二》规定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或者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在《解释》规定的数量、数额标准的基础上下调一半,以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明确界定“淫秽网站”

    对于众所关注的“淫秽网站”定义,《解释二》作出明确界定,即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的网站,是淫秽网站。

    “两高”负责人解释说,实践中,网站包括多个网页、栏目、频道或者板块,不宜仅因其中某一部分包含淫秽电子信息就认定整个网站为淫秽网站,而应结合其建立的目的和建立后主要从事的活动加以认定。

    同时,如果其中的某个网页、栏目、频道或者板块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建立或者建立后主要从事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活动,仍应就此认定该网页、栏目、频道或者板块为“淫秽网站”。“但此项规定,旨在防止把网站中不涉及淫秽内容的网页、栏目、频道或者板块等认定为淫秽网站,也避免把一个综合性的网站一并认定为淫秽网站。”负责人说。

    淫秽网站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为“明知”

    实践中,“明知”的认定是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中的难点,经营淫秽电子信息者往往声称自己不“明知”以规避打击。《解释二》以列举方式明确了“明知”的认定标准:行政主管机关书面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广告点击率明显异常的。

    “两高”负责人强调,《解释二》依法打击的是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为目的的淫秽网站,对于那些管理规范、经营合法的网站,不但不会做出任何限制,还要加强保护,以倡导网站经营者遵纪守法、增强自律的风气,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

    “短期内,一些广告主、电信运营商、网站经营者的利益可能会因违法经营活动的禁止而受到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铲除黄毒对于净化社会和互联网文化环境,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百利而无一害,也更有利于互联网规范、有序、可持续地发展。”“两高”负责人表示。

    本报北京2月3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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