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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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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严查酒后驾驶 一放松就会反弹

本报记者 黄少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1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春节将近,“吃团圆饭、欢欢喜喜迎大年”是中国的传统,也是治理酒后驾驶任务最艰难的时候。“今年将继续对酒驾保持高压态势,要更加注重严格查处。”近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长刘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酒后驾驶行为有很强的反复性,往往是整治一段就好一些,一放松可能就会反弹。“因此,我们要更加注重源头的预防,加强常态管理,源头预防在某种意义上比查处更为重要。”

    从2009年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为期两个月的酒后驾驶专项整治行动,全力遏制因酒后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2009年,我国杭州、南京和成都等一些大中城市连续发生酒后驾驶肇事案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极其不好的影响,也激起了公众对酒后驾驶问题的密切关注和深刻反思。公安部提供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万余起,造成近6.8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为进一步了解酒后驾驶与道路交通伤害之间的关联,2006~2009年期间,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全球道路安全合作伙伴和世界卫生组织选择了广西南宁和柳州作为项目的试点城市,湖南长沙作为对照城市,在中国开展了酒后驾驶干预项目。干预结果显示,道路交通伤害是10~24岁年轻人的主要死因,超过50%死于交通事故的人年龄在15~44岁之间。

    “从公共卫生的角度来说,道路交通伤害和其他疾病一样,是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的。”卫生部疾控局副巡视员张立认为,应该提高公众对于道路安全、酒后驾驶的风险以及它对社会不良影响的意识;提高驾驶员对于酒后驾驶相关法律以及违犯法律后果的认知度;逐步践行“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的承诺。通过加强执法,减少酒后驾驶相关的事故数和伤亡人数。

    全球道路安全合作伙伴中国区主任袁和指出,数据表明,驾驶员对酒后驾驶相关法律不熟悉,对酒后驾驶的风险认识不足,酒后驾驶的执法力度不严等是普遍问题。一项在南宁和柳州开展的调查结果显示:6.8%的驾驶员有酒后驾驶行为,仅有5%的驾驶员知道我国规定的酒后驾驶的最低法定阈值,78%的驾驶员在过去的两年里没有接受过呼气测试,仅有0.3%的驾驶员曾因酒后驾驶被处罚。

    事实上,即便在发达国家,酒后驾驶仍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伤亡的最主要原因之一。欧盟国家有30%~40%的驾驶员死亡与酒后驾驶有关,这给欧盟造成了每年约100亿欧元的损失;在美国,1982年道路交通事故中与饮酒相关的事故高达60%,经过近30年的努力,到2007年,仍有31.7%的致死事故与饮酒相关,给美国造成了每年约510亿美元的损失。

    为了降低酒后驾驶的危害,世界各国打击酒后驾驶行为可谓不遗余力。日本《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驶做出了严格规定,除对酒后驾驶者本人严加惩处外,还对提供酒水、车辆以及同乘人员实施处罚。对醉酒驾驶者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万日元以下罚款,并当场吊销驾照,3年内不核发驾照;法国对酒后驾驶的处罚也相当严厉,尤其是醉酒驾驶导致事故的。如果造成他人重伤,罚款可达3万欧元,并处以3年至10年监禁;巴西则推出酒精“零容忍”政策,只要在血液中检测出酒精的司机,均属“严重违章”,将被禁驾一年。

    为了最大限度减少酒后驾驶,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酒后驾驶等3种违法行为由一次记6分调整为记12分,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应先到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并重新参加考试。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要提高酒后驾驶治理实效,必须标本兼治,做到严查狠打和教育预防两手抓。对酒驾者从重从严处罚,加大违法成本,对其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同时,要加大对驾驶员的教育力度,培养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让他们对生命、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感,把酒后驾驶作为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切实增强自律意识,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思想在他们心中牢牢扎根。人人反对酒驾,处处抵制酒驾,这样,拒绝酒驾、文明驾驶的良好社会风尚才会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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