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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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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赔钱减刑”的担忧并非全是误读

乾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1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2月9日,最高法公布《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专家表示,《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2月10日《中国青年报》)

    2007年,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赔钱减刑”开始引起舆论的讨论,焦点在于:“赔钱减刑”是否会造成法律面前的不公平?一些有钱人是不是会得到法律的“优待”?那时的解释是,“赔钱减刑”并不是有钱减刑,而是建立在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对受害人利益的经济赔偿,也是对社会矛盾的积极化解——公平正义并不是抽象的,在实现了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应该将伤害造成的影响减至最小。

    现在,人们讨论的问题依然是“赔钱减刑”是否会造成花钱就可以变通法律的情形。为何舆论关于“赔钱减刑”的热度一直没有消退?难道是对“赔钱减刑”的设计没有理解清楚?其实,“赔钱减刑”已经说得很清楚了:什么案件适合,适合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应当说,建立在合理设计基础上的“赔钱减刑”是可以接受的,而且也是符合法律发展趋势的。为何人们在解读时却一直心有余悸,似乎没能看到“赔钱减刑”的正面作用?

    如果比较认同者和质疑者的观点就会发现,真正的问题在于两者间关注重点是不一样的:认同者关注的是“赔钱减刑”的法律价值和社会意义;而质疑者担心的其实是“赔钱减刑”的意义到底能否真正实现。前者看到的是“赔钱减刑”的理念,而后者看到的是“赔钱减刑”的执行。客观地说,在理念上,舆论对于“赔钱减刑”已经没有多少异议,在强调权利救济和矛盾最小化的社会,“赔钱减刑”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人们担心的是“赔钱减刑”的执行——如果法律没有被严格执行,“赔钱减刑”就可能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在看到舆论对“赔钱减刑”的质疑时,不应将其一概归结为“误读”。舆论不是没有看到正面作用,而是同时看到了可能因为执行不力而出现的负面作用。所以,要想让舆论对“赔钱减刑”产生真正认同,除了理念的阐释之外,还需让舆论看到制度得以严格执行。任何好的制度都需要以执行为条件,才能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因为事关公平正义,关于“赔钱减刑”的舆论讨论可能还会继续。讨论有助于人们认识的深入,也有助于制度的完善。只是,在讨论时,应注意问题的所在,把讨论放在同一个层面上进行。否则一方强调“赔钱减刑”的意义,另一方强调“赔钱减刑”的执行,关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就可能达不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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