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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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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瑞龙的受害者是社会不公的牺牲品

谢昱航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2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杀害13人、有“杀人狂魔”之称的成瑞龙一审被判死刑。从1996年至2005年,成瑞龙先后于广东、广西、湖南、浙江等地,伙同他人先后实施或单独实施犯罪,抢劫、故意杀人、强奸作案10起,杀害13人。(《武汉晚报》2月22日)

    成瑞龙屡屡为恶,受害者除了那失去生命的13人,还有其他受到人身和财产侵害的对象,还有失去亲人的家庭。成瑞龙必然得到严惩,然而他留下的伤痛,要多长时间才能得到弥合?

    为成瑞龙的恶而愤恨,就不得不探究一下他犯罪的原因。成瑞龙回忆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历程,有几个重要节点。一是上学时因为调皮,被勒令退学;二是参军时受到不公平对待,当兵机会被一些关系户独占;三是老家派出所的警察公报私仇,为自己朋友而毒打他;四是在监狱里看到的一些“丑恶”,让他内心失衡。

    从成瑞龙的内心独白可以看到,他的恶行,从根上说是社会不公的恶果。是因为社会发展机会的不公平,是执法者以权谋私、滥用权力,充当了成瑞龙为恶犯罪的推手。

    成瑞龙事件属于特例吗?现实告诉我们,类似的事件大量存在着。有调查表明,社会不公是导致外来人员犯罪率偏高的主因,而在流动人口犯罪中,对社会不公的反抗类案件占10%左右。学者多次呼吁,贫弱者为黑为恶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贫弱者为何易走向黑恶?不必讳言,很多人的贫困,实际上源于资源分配的不公,发展机会的不公。这样的贫富差距,极易让贫困者产生被剥夺感,而这种被剥夺感又是敌视或仇恨的心理根源。当有人感到自己的不利处境是因为他人的剥夺造成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这种恶性循环,很大程度上是社会逼人为恶。

    不是所有人受到不公平对待就会违规犯罪,但是,社会不公肯定会促使人走向社会的反面。从某个方面说,成瑞龙也是社会不公的牺牲品,如果他不遇到那些不公和屈辱,假如他能获得良性的成长机会,他是否会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而成瑞龙在与社会为敌时,那么多无辜受害者成了牺牲品,可以说,成瑞龙的那些受害者,实际也是社会不公的牺牲品。

    有一种犯罪学观点认为,犯罪本身是对社会不公的一种矫正。按照这个思路去理解,犯罪是一些人受到不公平待遇、社会又不能提供有效的救济时,自行采取的一种救济方式,犯罪者通过这种方式,去获取他想要的尊严和公道。所以,当社会犯罪率很高时,就不得不去度量一下社会公正;当社会不公的确促成犯罪时,就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犯罪行为的社会根源。毕竟,犯罪对社会造成很大的危害,而且更多的是无辜者成为牺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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