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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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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房成为公共利益的几个前提

张贵峰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2-25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属于公共利益,一些从事拆迁法律实务的律师对此争论激烈。有律师表示,“不能说政府机关建房就是公共利益”;还有许多律师对搭“机关办公用房”之车,假“培训中心、会议中心”之名,行“宾馆、度假、休闲等娱乐场所”之实的现状表示忧虑。(《中国青年报》2月24日)

    律师们的种种质疑和担心无疑有充分现实依据。以往往归属“机关办公用房”名下的“培训中心”为例,据此前新华社报道,“目前全国尚未进入商业酒店序列的各级党政机关、大型国企培训中心超过10000家”。虽名为“培训”,但主要设施并非“教室、图书室、宿舍”等,而是“星级酒店标准的客房,国际标准游泳馆、保龄球房,桑拿、美容、歌舞厅等……”(《新华每日电讯》2006年8月28日)

    如此机关“培训中心”,实在与“公共利益”八竿子打不着。

    单纯从理论角度看,将“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归为“公共利益”并非完全不合理:其资金原本来自公共(纳税人资金);更重要的是,国家机关并非商业性的私益牟利机构,而是纯粹的公共服务部门——它的这种性质甚至比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部门更为纯粹。既然如此,学校、医院的建设都属于公共利益,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当然也应属于公共利益。

    在此背景下,公众依然强烈质疑和担心它的公共利益性质,那只能说明,在现实层面,一些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已大大背离其原本应有的公共性质,被严重地私化、异化。除了上面提到的“培训中心”泛滥、被大量用于奢靡享乐外,一些机关的办公用房还常被用于对外出租以牟利,成为部门“小金库”的重要来源。

    另外,一些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严重超标,极尽豪华铺张之能事。依据国家发改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正部级的办公面积“不能超过54平米”,副部及正司局、副司级、处级和处级以下的面积标准分别为42、24、18、9、6平米。但实际情况却远非如此,如媒体近年曝光的,浙江省一省级单位配置最高人均办公面积超过220平米;重庆万州天城交通局,职工仅12人但人均办公区面积600多平米;河北临城县五星级豪华税务所仅4名干部,人均办公面积超1000平米……而不少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规划、审批粗率,缺乏严格的公共审查、监督程序,建设动辄投资成百上千万元甚至数以亿元计,实在是糟蹋纳税人的钱。

    要想让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真正公共化,成为让人信服的公共利益,这样几个前提必不可少:一,确保其与非公共利益实现充分彻底的“切割”——如与“培训中心”切割、杜绝私益化的出租牟利;二,严格执行既定的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严禁任何超标建设;三,保证办公用房规划建设过程的公开透明、可监督,严格遵守公共化的审批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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