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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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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独家专访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

看守所要开门接受社会监督

本报记者 李丽 实习生 于子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0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去年“躲猫猫”事件发生后,引发了全国看守所大规模、强力度的整顿。近日,全国政协委员李钺锋建议,尽快启动立法程序,明确规定看守所的管理和法律监督体制,细化法律监督职能权限,全面规范看守所的执法行为。中国青年报记者就此对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局长赵春光进行了专访。

    牢头狱霸是“顽症”,不是“绝症”

    “牢头狱霸是监所‘顽症’,但不是‘绝症’,只要对症下药,这个问题一定能彻底解决。”赵春光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牢头狱霸”的成因复杂,但监管领导不重视、警力不足、缺乏实时有效发现和控制措施,是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

    以警力不足来说,这是公安监管场所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看守所里,民警与被监管人员的比例不足8%。受此之限,过去在一些羁押量高的监管场所,监管民警挑选个别表现好的在押人员,协助管理监室内的各项事务。久而久之,这种“拐棍”行为滋长形成了“牢头狱霸”。

    2009年4月,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监管工作会议。这是公安监管工作一次里程碑式的会议,解决了制约公安监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对新形势下公安监管工作作出了一系列决策部署。

    针对看守所警力不足的问题,公安部经过科学测算,制订了看守所必须配备的最低警力标准。

    据了解,小型的看守所,“必配”警力不得低于8%;500人以下在押人员的看守所,“必配”警力为在押人员的12%;500~1000人,这个比例是10%;1000人以上的,最低警力的配备标准为7%。

    “去年,看守所警力增加了9000人。”赵春光说,全国的看守所目前基本上做到了民警进监室,在押人员几点起床、几点作息、几点学习,在押人员的铺位问题、监室的值日问题等,全由主管民警负责。

    据统计,全国公安机关管理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各种刑事和行政监管场所现有6000余个,每年收押收治各类人员数百万人。从2009年4月至今,没有发生一起“牢头狱霸”致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

    “这个‘零’的突破,在历史上是罕见的。”赵春光说,工作基础好的看守所,已经杜绝了“牢头狱霸”现象。

    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实行动态监督

    “完善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保障。”赵春光说,全国监管工作会议后,公安部从内部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个方面加强完善了看守所监督机制。

    2009年3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规定将采取突击检查、夜间检查、定期检查、视频检查等多种方式,重点检查各项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在全国看守所建立起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督察民警凭督察证件随时可以进入看守所,突击检查看守所民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等情况。”赵春光说,监管局发现一个问题就要查处一个问题,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而加大检察机关在看守所监督中的作用,已成共识。

    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126个监室的墙上都张贴了驻所检察官的照片。“这样,在押人员就会分辨清楚谁是检察官,如果在押人员觉得不便与公安机关的民警反映情况,便可以在检察官巡视‘筒道’时,直接向检察官反映。”西城区看守所所长张宝力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决定将看守所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联网,以实现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的动态监督。

    《通知》指出,看守所提供监控图像范围包括在押人员监室、放风场,监管民警巡视通道、管理通道,看守所提讯室、会见室、禁闭室和看守所收押大厅、监区围墙。由是,驻所检察室可以对看守所内的监管执法活动进行直观、严密、及时的动态监督。

    张宝力介绍说,“图像监控室的图像记录可保存15天,检察室的检察官可随时抽调观看这15天内的监控图像画面。”

    据了解,2009年4月20日至9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部署开展的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中,全国检察、公安机关严查“牢头狱霸”行为,清理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2207人,其中已有36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有166名监管民警因失职、渎职受到党纪政纪处分,85名监管民警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7名检察人员因检察监督不力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看守所对外开放,接受社会监督

    “躲猫猫”事件后,尽管专家学者对民间团体承担或者参与司法案件调查的做法未予肯定,但在看守所、监狱等羁押场所引入民间组织的监督,如公民代表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巡视等,这在国外是比较普遍的做法,应该成为完善看守所监督机制的一项具体举措。

    赵春光表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具有较强的封闭性,社会对其了解的方式有限,了解途径少,进入程序严格,“即使是公安机关的民警,不办案,也不能进入看守所。”因此,社会上的人对看守所了解会越来越少。

    “解决的办法就是要适当地提高透明度,让人民群众和社会团体具有一定的途径。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获得观察、了解和监督的机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谢鹏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2009年5月,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确定10个省、区、市、县作为看守所的试点。“在遵守看守所相关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外界公众了解看守所的基本情况和民警的执法情况是非常必要的,这样可以增加社会公众对我们的了解,同时澄清社会公众对看守所的一些误解,甚至偏见。”赵春光说。

    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是试点之一。要参观的单位、团体,首先要到看守所来申请,看守所进行初步的审核,然后报上级部门批准。“一个星期之内就能给予答复。”张宝力对记者说,自2009年8月西城看守所实行“对外开放日”制度以来,看守所已接待6批人员,将近200人参观了看守所。

    “目前,看守所尚未接待过个人,只接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来所参观的人员主要是在押人员家属、新闻媒体、律师、学生和机关单位的人员。”张宝力说。

    “在押人员不但拥有良好的生活硬件设施,患病的在押人员也能够得到及时的医治;在押人员的合理要求,监管部门能够给予合理的解决或者及时的帮助。”张宝力说,“通过来看守所参观,参观者彻底改变了想象中对看守所的印象。”

    赵春光表示,今后将全面推进“阳光监所”建设,稳步推进公安监管场所对社会开放,提高公安监管工作透明度,扩大公众对公安监管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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