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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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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色收入”让代表委员一头雾水

建议清晰界定“灰色收入”概念
本报记者 辛明 刘世昕 实习生 金丹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1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从分组讨论第一天起,一个名词就成了代表委员热议的焦点:灰色收入。

    这个名词出现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

    什么叫“灰色收入”?如何界定?代表委员一时争论不出结果。

    “‘灰色收入’可能是客观存在的。关键是怎么把这个词界定好。”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省长姜大明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现在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应该写个词条,把灰色收入这个词先界定好。”

    全国人大代表、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戴玉忠回忆,第一次看到这个名词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哈尔滨市原副市长朱胜文被“双规”后曾写了一篇文章,叫做《我的灰色收入》,其中提到有一次他住院3天,来探视的人前前后后就送了3万元的慰问费,因为很多人把钱往枕头下一塞,他也搞不清具体是谁送的。他把这些钱称为“灰色收入”。

    戴玉忠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对什么是“灰色收入”有个说法,哪些属于受贿,哪些属于不正当收入,要有清晰的界定。

    沈玉荣代表查看了英文版政府工作报告,认为“灰色收入”可能指的是与福利相关的收入。“英文版中的意思是指没有纳入到公开管理的范畴。我们可以理解为是正常管理之外的收入,还不属于贪污、腐败的范畴,就是没有纳入管理体系的收入。”

    她说:“官方想表达的意思,和民间的理解是存在误差的,如果不界定概念,势必会在民间引起理解上的混乱,甚至行为上的混乱。”

    姜大明分析:“这个概念我现在都没怎么搞清楚。应该是介于合法收入和非法收入之间的收入吧。但具体是什么?有人说是稿费、讲课费。这个我觉得不好说。首先要把概念搞清楚。”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明蓉则认为:“‘灰色收入’的概念不好准确表达。它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更多可能还是老百姓的一种口头表达。有时候一些合法的收入只是因为没有出现在工资单上,也可能被叫做‘灰色收入’。比如说不鼓励教师课外兼课,但是也有老师课外开补习班的,可能这种收入就是‘灰色收入’的一种表现形式。”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临沂市人民医院院长尹传贵则认为,“灰色收入”不应该被承认。“因为它毕竟不是‘红色收入’、‘白色收入’,而是接近‘黑色收入’,是不正常的收入。在收入分配上,应该充分体现‘多劳多得、有劳有得’,何必弄个‘灰色收入’呢!为什么不能是透明的、阳光的呢?”

    尹传贵说,医疗卫生系统的“红包”就不是正当收入,应该坚决制止。“因为医生治疗得好、工作量大、病人满意度高等,可以通过正常的绩效考核得到奖励,提高收入。”

    全国政协委员、克拉玛依市委书记唐健也反对“灰色收入”这种提法:“这种说法很微妙,容易打擦边球。在没有进行科学定义的时候,写在报告上有些不慎重,实际上老百姓定义的“灰色收入”指的是带有腐败性质的东西,官方和老百姓的定义是不一样的东西,我认为这就是违规的东西。”

    沈玉荣则担心,这种提法有把违规收入变成正当收入的嫌疑。“‘灰色收入’不界定,大家就会认为,可以拿‘灰色收入’了。”

    李明蓉则给官员提了个醒:“要严格遵守国家的廉洁自律制度。官员的收入就是能见阳光的,否则就是‘黑色’的。总之,官员的一切收入必须是合法、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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