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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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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案者借此可以逃避重罪处罚,代表建议

应该取消嫖宿幼女罪

本报记者 叶铁桥 来扬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1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周光权代表说,他同意孙晓梅代表提出的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因为这一罪名有可能让作案者逃避重罪的处罚。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意义重大,有利于实现对所有女童的平等保护。

    在2009年,贵州习水、浙江丽水、福建安溪等地发生了轰动全国的嫖宿幼女案。

    周光权回顾了该罪名的历史,他说,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修改后开始独立设罪的,在此之前,嫖宿幼女的行为被定为强奸罪。

    但他认为,将嫖宿幼女独立成罪的这一变化“带来了一个矛盾”。因为在刑法规定的强奸罪里,专门说明了奸淫幼女的情节。“对方是幼女,而你又大概知道她应当是幼女——就是你一看就知道她年龄很小,对她年龄有所怀疑——只要认识到这一点,就可以认定为奸淫幼女,从而定强奸罪。”周光权说。

    周光权说,我国刑法对幼女是绝对保护的,“只要她未满14周岁,刑法就需要对她进行特殊保护。但嫖宿幼女罪出来后,立法上就出现一个变化,即该罪要求嫖宿者和幼女有金钱的交易。有金钱的交易,罪名就从重罪变成了轻罪。强奸罪最高是可以判死刑的,而嫖宿幼女罪就不一样了。”

    他认为,把嫖宿幼女行为单独定罪在司法实践中带来了混乱,在实务中产生了很多问题,比如取证的问题,因为嫖宿幼女罪强调两个人之间有没有交易,所以有的强奸案件发生以后,官员可以利用他的权势胁迫对方,或者辩解“我给了她钱”、“我想给她钱她不要”。这样的狡辩可能会使案件的定性发生变化,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困难,从而让作案者逃避重罪的处罚。

    周光权强调,嫖宿幼女罪取消以后,并不是对嫖宿幼女的行为不处罚了,而是要给予更严厉的处罚。“因为定强奸罪的话,它的最高刑是很高的,可以达到死刑。取消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以后,是有另外的罪名可以规范这个行为的,所以不会放纵犯罪。人们也不用担心取消这个罪后会带来混乱、不利于对幼女的保护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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