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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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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景龙代表建议:

学前教育亟待立法

本报记者 辛明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1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教育法》规定的四个独立学制阶段中,只有学前教育没有立法。”全国人大代表徐景龙呼吁,尽快制定《学前教育法》,把学前教育纳入法制轨道。

    有资料表明,学前教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人脑在3岁前就形成了70%以上的脑细胞,4岁时额叶发育基本成熟,5岁前脑重增长最快,5岁~6岁是大脑机制发展的第一加速期;同时,丰富的环境刺激可以促进脑细胞迅速增长、发育,而适宜的早期教育是促进脑发育充分和完善的最有效环境刺激因素。科学研究还表明,两岁~3岁是口头语言发育的关键期,5岁~6岁是掌握词汇和数概念的最佳期。

    在美国、英国、日本、墨西哥等国,政府把为贫困儿童提供科学的学前教育作为政府优先发展的领域之一,纷纷加大投入。以美国为例,从1981年起,美国陆续制定了6部专门保障学前教育顺利进行的法律。

    徐景龙表示,我国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签约国,已向全世界作出了“保障儿童教育、发展等基本权利”的承诺。

    但他在调研中发现,我国学前教育存在诸多问题:现在公办幼儿园已经很少,取而代之的是个体办、集体办、企业办、外资办等幼儿园,违规办学现象时有发生。许多地方公办幼儿园被强行改制,幼儿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甚至在一些地方出现了“卖园风”盛行的现象。将公办幼儿园产权变卖给个人后,教师的编制、工资、医疗、培训等缺乏应有的保障,特别是占我国幼儿园教师总额70%的农村幼儿教师,至今没有解决最基本的身份和待遇问题。各种社会力量办园的条件、权利和行为缺乏应有的规范。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和学前教育的质量。

    徐景龙认为,2004年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学前教育立法进行了专题立法调研,学前教育立法纳入了全国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教育部“十一五”立法计划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为制定《学前教育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徐景龙建议,应明确学前教育的法律地位。如果法律地位不明确,管理体制和投入体制不顺,政府责任不清,就难以建立健康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

    他还表示,应明确学前教育的政府责任。幼儿园的审批权和管理权由教育主管部门行使,禁止工商、民政等部门审批幼儿园。明确学前教育国家标准,新建幼儿园必须达到国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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