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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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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侵犯消费者权益制裁力度

广东法院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18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讯(记者林洁 通讯员段勇)如果生产商、销售商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应当赔偿多少?这个关系到每个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记者3月15日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法院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制裁力度。

    我国法律历来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范围规定得非常严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在广东省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已经屡见不鲜。

    即将于今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该法第4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广东高院副院长谭玲表示:“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重大进步,广东法院将高度重视适用惩罚性赔偿,保护消费者权益。”

    最近,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正在被数款存在缺陷的汽车所困扰,不仅在全球多个国家宣布召回,而且有可能引发巨额赔偿。如果中国消费者因此而受到人身伤害,能获得多少赔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姚欢庆认为:“如果能够证明丰田公司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消费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被侵权人在今年7月1日后将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广东高院民一庭庭长谢文练表示,惩罚性赔偿不宜用一个固定的标准或数额来限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将结合具体案情,根据产品或服务质量缺陷的致害程度、受害人的实际损失、经营者的主观恶性、经营者的财务状况、经营者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收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来决定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该数额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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