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10年3月20日 星期
当前位置:首页-->> 综合新闻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
解决财产刑“空判”问题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20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北京3月19日电(记者王亦君)从今年6月1日起,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被法院判决执行财产刑后,一审法院负责执行。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财产刑的执行机构、细化执行程序,加大了财产刑的执行力度,着力解决财产刑“空判”问题。

    财产刑是一种附加刑,是剥夺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财产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规定的财产刑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介绍说,目前,我国财产刑执行率有的地方低于50%,有的地方甚至不到30%,全国平均执行率不超过50%。

    胡云腾表示,我国现行立法对财产刑的执行主体和执行程序没有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规定也比较原则,导致财产刑在执行上存在诸多难题,“出台这一司法解释,就是要解决因财产刑执行不到位导致的‘空判’问题”。

    鉴于财产刑执行可适用的法律不明确,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执行财产刑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参照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

    规定明确,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裁判执行的机构执行,即由法院执行局负责执行;被执行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司法解释规定,对罚金的执行,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确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期满后强制缴纳。对没收财产的执行,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执行。

    另外,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情形的,应当追缴。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