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10年3月30日 星期
当前位置:首页-->> 要闻

我国地方法规迫使丰田“低头”

丰田承诺对召回汽车中国车主进行补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3-30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本报杭州3月29日电(吕律 记者董碧水)今天下午,丰田汽车公司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正式签署协议,承诺将依据浙江地方法规,对今年召回的RAV4汽车车主赔偿经济损失。这标志着国内目前唯一对汽车召回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地方法规,终于迫使丰田公司改变对中国市场“只道歉、不赔钱”的做法。

    针对丰田“召回门”,3月14日,浙江省工商局、省消保委在杭州举行“丰田问题汽车消费维权暨汽车销售服务领域专项整治通报会”,同时紧急下发《丰田召回事件浙江消费维权措施通报》,敦促丰田公司加快浙江RAV4问题汽车召回的处理进度,要求丰田汽车销售公司明确召回时间表、主动履行在浙江的召回义务、及时维修问题车辆等5项要求。其中,对消费者因此次召回造成的损失(包括主动上门召回),应该给消费者提供同车型使用或者补偿相应的交通费用;如车主返店修理,应当补偿消费者汽油费、误工费、误时费等。(本报3月15日、16日曾报道)

    之后,丰田公司接受了浙江省工商局提出的制定时间表、上门召回、提供代步车和允许全额退还订金等4项要求,但没有接受赔偿要求。关于不赔偿的理由,丰田公司称,其依据的是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没有对召回厂商提出补偿要求。

    但浙江省工商局认为,2000年出台的《浙江“三包”商品目录》明确规定,汽车属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其三包期限为“一年或1.5万公里”。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误工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

    浙江省工商局同时认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作为地方立法,有权细化民事权利。因此,对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与部门规章并不冲突。国家质检总局的召回规定是针对消除产品缺陷作出的规定,至于产品缺陷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则由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配套法规调整。

    据了解,作为消费纠纷的主管部门,浙江省工商局和省消保委提出的这些要求,只是参照了丰田公司在美国市场实施召回的做法,但丰田公司一直以中国法律与美国不同为由,在两个市场实施差别化待遇。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曾愤怒地将这种歧视政策形容为“同病不同治”、“同损不同赔”、“同命不同权”。

    据悉,丰田公司对RAV4消费者的具体补偿方式将由各地4S店与消费者协商处理,丰田将自即日起3日之内通知4S店。这次汽车召回补偿在我国尚属首次。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