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社保税起码需解决三个问题
将社保费改为社保税,应该不会增加参保者的负担,但费改税前必须解决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社保税应该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面向全民,这样其覆盖面才能更加广阔,统筹能力更加强大,而且也更为公平合理。中国目前的社保费,参保面非常狭窄,尤其庞大的公务员阶层并未纳入。一方面,在企业工作的人每月支出数额不菲的社保费,退休后拿到的退休金却相当低。另一方面,公务员并不为自己的养老等承担任何费用,退休后仍享有由财政提供的相当高的退休保障。公务员养老资金来自于社会的税收,也就是社会其他阶层的税收贡献。这是一种不道德的制度设计,让无负担能力的人为有负担能力的人谋福利。
另外,公务员自成体系的封闭养老模式,也使公务员的退出机制出现了肠梗阻。公务员并未参与社会保险,他们如果想退出,就无法与社会对接养老失业等保障。这使得公务员成为一个只能进不能退不能出的保险箱,更加强化了公务员阶层的特权。
第二,必须提高统筹的层次。目前社会保障实行的是县级统筹,人们只能在一个地方交费,社保账户无法异地转移。一旦人们离开账户所在地去其他地方就业,就既无法支取已经交纳的费用,在新地方也无法续保,参保等于白交钱却享受不到对等好处。目前中国是一个劳动力高度流动的社会,而社保体系与此根本没有对接,仍然是画地为牢的僵死体制。这种僵死体制下,广大的流动劳动力无法通过参与社保为自己的将来编织安全网,等于是国家将他们拒斥在社会保险制度大门之外。如果社保费改税,那必然的要求是,应该提高社保统筹的层次,如果不能全国统筹,也至少全省统筹。
第三,灵活就业人员或者自行参保者应该享有更加公平的社保待遇。目前,社会保障主要是在比较规范的企业进行,如果一个人没有雇佣他的企业,他是自由谋生、灵活就业的,或者他虽然也在企业就业,但是企业不规范,拒绝给他交纳应该由企业交纳的那部分社保金,那么,参保者就要负担所有的费用。沉重的社保费成为压垮自行参保的低收入者的最后稻草。
以兰州为例,按照规定,如果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则单位要负担工资额20%的养老保险,工资额6%的医疗保险;而个人的负担分别是8%和2%。这就是说,仅此两项社保,单位将负担26%,个人负担10%。但很多小私营企业一般不给员工缴纳失业、养老和医疗等社会保险。如果员工想参加社保,就只有自己负担工资的36%,这个额度已经非常大了。但是,自行缴纳社保金并不以实际工资计算,而是按照当地社会的平均工资计算,而由于不合理的工资统计办法,使得社会平均工资被大大拔高,远高出小企业员工的实际工资。一个月工资只有1000元的自行参保者,也要按照接近2000元平均工资做交费基数,按照这个基数的36%交费。这等于是让最贫困的人为并不贫困的人筹集社保费用,同样是不道德的制度设计。
总而言之,目前的社保制度存在严重的“杀贫济富”问题,该制度增大了贫困者的负担,加剧了贫富分化。社保费改税,就应该将这些问题一并解决。倘若换汤不换药,则改动就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