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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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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拟试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青少年轻微犯罪可不留“案底”

本报记者 董碧水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4-15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背负“前科”的青少年,往往很难重新融入社会。但在浙江,那些曾经因为一念之差而误入歧途,又具有歉疚、悔过、自新之心的孩子,将有望轻松上路。

    新修订的《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日前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议通过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这一俗称为“不留案底”的“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被宣告有罪或刑事处罚后,“不起诉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一旦条件成熟即可消灭的一项制度。

    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蔡永波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很多具有偶然性,或因一念之差,或因不良的环境、不快的遭遇、以及不懂法律和青春期生理、心理上的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但一旦触犯法律犯罪获刑,将成为其一生抹不去的污点,在未来求学、就业等方面也将遭遇不平等的待遇。“如果因为初犯、偶犯而终生贴上‘罪犯’的标签,也不利于那些具有悔过、自新之心的孩子回到正确的道路。”蔡永波说。

    蔡永波认为,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给有过错的孩子一个宽松的社会环境、足够的悔改余地和继续发展的空间,可以排除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障碍,最大可能地减少“社会之外”的未成年人。同时,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对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世界许多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建立了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还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消灭制度写进特别法律中。由于在实践中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积极作用,该制度已成为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和趋势。

    据了解,在我国,这一提法仅出现在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司法体制改革与工作机制改革文件中,国内尚未有立法的先例。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说,该制度就是希望让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防止和减少在负面评价压力下,可能引发的自暴自弃消极情绪,进而再次上演悲剧。

    浙江省家庭教育专家朱棣云认为,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仍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具有积极的探索意义。这一制度说不定可以改变曾犯错的未成年人的一生,可以预防他们后半辈子再犯罪。

    浙江这一制度的具体办法还将由省公安机关、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行政部门等共同制定。

    本报杭州4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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