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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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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鉴定“青绿山水”图为赝品

文强案数项指控法庭未予认定
本报记者 庄庆鸿 田文生 郑琳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4-15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文强案中,检方指控文强受贿1625万余元,判决最终认定为1211万余元。

    法院在宣判时表明,未予认定的414万余元,由三部分组成。

    检方指控,文强收受赵利明价值364.12万元的落款为张大千的“青绿山水”图(画名《蜀山携琴访友图》)。检方曾举示重庆市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对此,文强、周晓亚、赵利明及其辩护人均对该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法庭于是委托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对该画进行了再次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画为一般仿品。该画价值364万余元的指控事实未予认定,该数额遂从检方指控受贿金额中扣除。

    检方曾指控文强收受陈涛40万元。法庭认为,由于行贿、受贿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均予以否认,指控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未予认定。

    检方还指控,文强收受罗某10万元,为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丈夫逃避成都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提供帮助。法庭经审理查明,罗某的请托事项不在文强职权范围之内,文强为罗某谋取利益,只能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应属斡旋受贿性质,并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文强为此实施了斡旋行为,故未予认定。

    此外,检方曾指控,文强为龚刚模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利夜总会提供非法保护,为此两次收受龚刚模所送的3万元。法庭审理认为,文强与龚刚模没有直接交往,所得的钱为黄代强、李劲松转交,检方指控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针对文强等人“自己过春节和生日,下级送钱物属于礼尚往来,不属于受贿”的观点,法庭认为,文强的下属向他以过生日或节日为名义送的钱物,目的是在自己的晋升、工作等方面获得文强的关照,文强对此明知,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本报重庆4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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