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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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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详释为何判处文强死刑

极大损害司法公信力,影响极其恶劣
本报记者 田文生 郑琳 庄庆鸿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4-15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今天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举世瞩目的文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文强被判处死刑。

    文强作为“黑帮保护伞”被查处并审判,被公认为重庆打黑除恶的标志性事件。此间舆论普遍认为,文强作为政法系统的高级领导,罪行特别恶劣,法院对文强的判决罪罚相当,也体现了惩治司法腐败、“除恶务尽”的决心和魄力。

    为何判处文强死刑?该案审判长王立新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王立新说,根据我国刑法,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刑法还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

    “受贿数额是决定刑罚轻重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但并非唯一量刑情节。在对受贿犯罪分子量刑时,不仅要依据其犯罪数额,而且还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综合考虑。”王立新说。

    就本案而言,文强以各种名义收受他人贿赂,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且受贿1211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文强身居司法机关要职,长期收受下属贿赂,为他人调动、职务晋升谋取利益,对重庆市公安队伍建设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影响极其恶劣;文强肩负打击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职责,却在长期收受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送的财物后,不履行法定职责,包庇、纵容多个黑社会性质组织,致其得以发展壮大,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极大,造成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显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所以,本院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当其罪。”

    记者注意到,向文强行贿的,涉及20多个个人和单位,文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两个典型案例,也被法院认定。

    2005年,陈涛初任治安总队副总队长时,有次在查缉完白宫夜总会后,岳宁将此事告知了文强,文强立即要求陈涛马上赶到夜总会向岳宁敬酒,并称“这是我的朋友”。

    2006年春节,文强到马当经营的“大世界”夜总会唱歌,当即打电话给辖区派出所所长,要求其10分钟内赶到。当他赶到后,文强以其迟到为名,要求该所长向陪侍小姐在内的在场人员挨个敬酒。

    本报重庆4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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