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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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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排污费之类的价值取向

郑根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4-2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据说广州正在酝酿试点开征光污染排污费。若能实现,它将成为全国第一个采用经济价格杠杆调节城市光污染的城市,在全国开了先河。(《广州日报》4月21日)

    曾几何时,夜晚街区霓虹灯闪烁不停、城市亮如白昼成为繁华和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殊不知过犹不及,光亮污染也会影响居民身心健康。因此,意识到光也有污染也有害处,是一种进步;考虑对光污染征收排污费,似乎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不过呢,广州这一欲开风气之先的举措,却难免让人咂摸出别样滋味。其实不光广州,全国更多的城市,想当初都曾经要求临街门店亮起来,以烘托市井繁荣,并且在电力过剩之时还号召多用电拉动消费与生产。可如今电力不足了,提倡低碳了,就拆除或更换昔日重金添置的五颜六色的灯具,对当事人来说,肯定得付出相应的成本,而这些成本恐怕不由官方负担。

    更引人注目的是,这项于现行法规无据的光污染排污费,是由省市物价部门首倡并操办,而环保部门也拉开了争夺收费权的架势。地方政府部门这种争先恐后积极收费的局面,倒是更令人担忧。不收白不收,收了当然不白收,除了作为部门政绩,还为地方财政作出了贡献,自然免不了部门多些经费返还,说到底有大利而无一害,真是何乐而不为!

    无论什么决定,兴奋点都在收费,甚至不惜将自己的失职失责,都巧妙转化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宝贵机会”,这种政府治理的价值取向,是应该的、正常的吗?

    与光污染排污费相似的还有道路拥挤费、排污费(含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声四项)。虽然说个别排污具有生产过程中迫不得已的因素,但排污费在实际操作当中,却难免成为一些企业拿钱开路加重污染的工具。道路拥挤费更是匪夷所思,有了这个财源,各地政府谁还有心思去优化交通管理、改善交通设施呢?机动车越多,交通越拥堵,政府从中得利的机会越多,还可以增加购置税、车船税、燃油税、交强险等,也就难怪除了广州争当收取道路拥挤费的“第一”之外,上海、北京、杭州、南京等地也不甘落后踊跃释放征收拥堵费的意愿了。

    前些年中央政府下大气力遏止和规范、减少乱收费,近两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开始反弹,并且多是巧立名目,打着为民谋利益的旗号,将本来应尽的管理之责都简单地变为收费,有的地方有些做法甚至明显地有放任和借机生财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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