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不准或乱定密将受处罚
本报北京4月26日电(记者崔丽 王亦君)今天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保密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新增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进行处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安民说,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负责人员作出了规定,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进一步强化机关单位的定密责任,以预防和减少不依法履行定密责任的情况。这个问题从草案一审开始就备受关注,定密不准、乱定密,该定的不定或不该定的也定,是造成国家秘密大量产生,而且不够严肃的主要原因。法律委员会认为,保密责任是单位的一种行为,主要通过内部管理进行,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增加了此条规定。
此外,二次审议稿中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负责组织、督促有关机关进行调查处理。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应当进一步界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泄密案件的职责,即主要是督促、指导发生泄密案件的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将这一条做相应的修改。即改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实践中,按照现有规定,查处涉密案件,对泄密的机关单位由保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查处,如果限期不能查处,还可以督促其查处。在这种情况下,究竟谁来对涉嫌犯罪的进行移送,是发生泄密的机关单位还是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此次规定明确了移送主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