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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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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交通想方设法开罚单?

胡印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4-29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从4月16日开始,湖南株洲市交警部门下达人均查纠任务指标,直接与奖金挂钩。该市交警查纠的每一起交通违法行为,都可能会跟自身的利益密切挂钩。面对社会质疑,该省交警总队交管处处长张超表示,交警部门通过绩效考核手段,可以提高民警的管事率,减少交通乱源,确保良好的交通秩序,希望社会能正确看待这一问题。(《潇湘晨报》4月28日)

    交警执法有任务、有指标由来已久,也并非一时一地的特例。此前不久,安徽灵璧县上路民警每人每月必须完成300条违法信息录入的新闻,就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指标执法”纷纷扰扰,已不再是一种“治”的特效药,一抓就灵,屡试不爽,反而成了“乱”的渊薮。

    一者,量化、严格的指标约束之下,交警的纠违执法行为可能过于严苛,从而伤及社会公平。湖南省交警总队交管处长认为此举能够提高交警的管事率,这一点毋庸置疑,公众完全相信,指标在身的交警将被刺激出执法的积极性。只不过,指标,或者说经济刺激下迸发出来的管事热情,并不仅仅具有积极的正面作用,这种热情很可能会被滥用,而成为向社会公众大肆罚款的驱动力。

    我们都是交通参与者,生活经验告诉我们,交警执法本来就存在着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提醒、教育与罚款乃至拘留之间,很多交通违法行为的边界并不是特别清晰。如果交警部门设定了数目管理的目标,则以往很多原本批评教育即可的交通违法,很可能被加重处罚。这样的事情并不鲜见,违法行为的边界模糊,再加上交警的罚款冲动,则公众基本上无可逃遁,这样的行为也必将伤害到社会公平。

    再者,治理交通执法的目的是最大可能的减少乃至消除交通违法,而“指标执法”则极有可能催生阴暗的“养痈为患”现象。每个月的罚款指标是刚性的,而社会公众的违法行为是弹性的。如果交警完不成月指标,自然会滋生出种种千奇百怪的滥权行为。为了涵养“钱源”,甚至不惜唐突法律。或者“钓鱼执法”,宽纵、听任行人车辆先违法而后处罚;或者“隐蔽执法”,重新祭出隐蔽电子眼、摄像头等等那一套玩意。

    实际上,下达指标式的交通执法,或者干脆以罚代管才是真正的交通乱源。这些年来,交警执法为什么屡受诟病?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过于热衷于罚款,以罚代管。这样的治理思路,体现在上路执法民警那里,就是想方设法开出罚单;而在社会公众那里,则不免产生这样一种认识,只要交钱,即可了事。如此情境之下,“良好的交通秩序”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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