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罗彩霞当初选择了“和解”
罗彩霞苦等了一年,也没等来迟到的正义——我们明明觉得其中暗藏着意味深长的兜兜转转,却在严丝合缝的法理上找不到顺畅的“出口”。譬如《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4条规定,法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计入民事诉讼的审限。也就是说,罗彩霞案可以推迟到2010年8月下旬审理,如有“特殊情况”,还可推迟到2011年2月下旬前审理—至于这期间罗彩霞要担负的物质与精神成本、未恢复银行身份信息给其带来的诸多不便,似乎不是“法律”要考虑的事情。
罗彩霞没指望成为旗帜或丰碑,她只是要找工作、谋生存的一个普通女孩子。“罗彩霞事件”发生后,类似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件不断被曝光,罗本人也接到很多受害者的求助电话。她对记者说,“很多人问我怎样打官司,我的意见是不鼓励,等的时间太长了。或许,私下解决更好。”换言之,罗彩霞可能有些动摇了,后悔了。
此般动摇与后悔,不仅让人心疼,更让社会羞愧。彼时,我们为罗彩霞的执著与抗争鼓与呼,到头来,正义却像一个幻觉般的圈套,你一出手,必被套牢。所有曾为罗彩霞的义举而“加油”的人,看到其今日之困境,都当如芒刺在背——你还讲什么法律,你还说什么常理。有些戏剧的好坏,并不取决于主演卖力不卖力,完全是导演的旨趣与偏好,人家不按常理出牌,你越投入,越容易落下内伤。
2009年6月30日,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发出《关于核实普通高等学校重名重身份证号在校生学籍的通知》,并公布了同姓名同身份证号在校本专科学生的数据,要求各高校认真核查疑似冒名顶替的在校生,但即便到目前,尚不知清查出多少冒名顶替者;2009年5月20日,贵州省教育厅纪检组长杨仁远曾表示,将根据湖南方面对王峥嵘的调查结果,确定贵州师大历史与政治学院院长唐昆雄是否存在其他问题,但调查结果至今仍未向媒体公布……这些谜传来若干个指向明确的信号:“告”还是“不告”,不掂量还真不可以。
可怜的罗彩霞,在我们的怂恿下,捅破了冒名顶包的窗户纸,这一年的难挨与不易,就像一记耳光,响亮地打在罗彩霞脸上,也沟壑交错地印在我们心里。假如罗彩霞当初选择了“和解”,心照不宣,投桃报李,日子恐怕要逍遥许多吧。好在我们现在已经毋庸讳言“司法公信”的症结,既然法律好意思看着一个女孩子拖到心力交瘁进而后悔于执著正义,我们还有什么好说的呢——不如说,今天又是一个好天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