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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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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访能触犯的罪名还有多少

南连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5-0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兔坂镇一个老农马继文,拿着一纸法院判决不断上访,反映村里占了他的土地。他不会想到的是,同一家法院,如今判决他“敲诈勒索政府”,有期徒刑三年。(《中国青年报》5月6日)

    “敲诈勒索政府罪”并非临县法院首创,河北沧州在过去两年里,曾以此罪名将数名上访农民送进监狱。沧州事件被媒体报道后,非但没能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反而“启发”了很多地方,一些基层法院大有将此罪名发扬光大之势。除了“敲诈勒索政府罪”之外,还有些罪名也可以被“创造性”地适用到上访人身上:

    比如,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105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那些长期和地方政府“作对”的“上访专业户”,基层法院完全可以将他们的申诉、控告、揭发和检举行为定性为“造谣、诽谤”,将损害地方政绩的后果定性为“威胁国家政权”,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上访人送进监狱。

    又比如,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个“绝佳”借口,对于一些上访人堵路、游行、围堵政府机关等过激行为,可以将其定性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堵路、游行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围堵政府机关有可能造成政府工作人员发生踩踏事故,只要想扯,必能扯上。

    再比如,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简直就是为上访人“量身定做”的,本章多个罪名都可以“灵活适用”。比如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第278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只要想把上访人送进监狱,上述任何一个罪名都可以成为法律依据,可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上面只不过举了几个例子,一些地方政府和基层法院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应该比笔者高明得多。但问题是,法律一旦沦为其为所欲为的工具,权威性和公正性何在?长此以往,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信任,不再自愿服从,自愿忠诚,又会产生什么恶果?况且,这种不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为目的的“打压式”维稳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只能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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