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10年5月11日 星期
当前位置:首页-->> 要闻

“央视大火”案一审宣判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5-1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新华社北京5月10日电(记者杨维汉 崔清新)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央视大火”被告人徐威等21人危险物品肇事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于10日进行一审宣判。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威在任中央电视台新台址建设工程办公室主任期间,擅自决定于2009年2月9日晚组织在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施工区内燃放烟花,并指派央视新址办综合处的被告人邓炯慧等人负责筹办工作。 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被告人沙鹏受徐威委托,与被告人刘发国、李小华、宋哲元共同商定由湖南省浏阳市三湘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提供包括礼花弹在内的烟花及燃放等工作。期间,刘发国、沙鹏、李小华、宋哲元等人由被告人耿晓卫带领进入央视新址工地,实地选择燃放地点,经徐威同意后,确定在文化中心建筑西南侧燃放。后耿晓卫将燃放所需材料告知央视新址办工程处的被告人胡德斌。胡德斌即按照徐威的指示通知中建央视新址项目部的被告人田可耕、陈代义协助办理燃放准备工作。

    2009年2月,被告人刘发国委托湖南省浏阳市三和物流有限公司,使用汽车将用于央视新址燃放的A级烟花及燃放设备从浏阳市运至河北省永清县,存放于由被告人刘桂兰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永清县供销社鞭炮日杂经营处仓库内,该仓库仅具有储存C级烟花爆竹的资质。刘桂兰发现该违规情况后,仍予默许。

    2009年2月6日,被告人刘发国、曾旭等人在被告人沙鹏的带领下再次进入工地查看燃放地点,并向被告人陈代义提出解决燃放烟花相关问题。陈代义即予以协助并联系中建央视新址项目部的被告人李俊义安排烟花进入工地事宜。经李俊义同意后,次日,刘发国伙同被告人宋哲元、薛继伟、张炳建等人,用汽车将烟花自河北省永清县供销社鞭炮日杂经营处仓库非法运至央视新址工地,后由曾旭等人进行烟花摆放、填药、连线等工作。

    2009年2月9日,被告人胡德斌按照被告人徐威的指示通知被告人田可耕及城建央视新址承包部的被告人高耀寿做好燃放烟花的安全工作。田可耕、高耀寿即分别通知被告人李俊义及城建央视新址承包部安保部的被告人陈子俊安排当晚燃放活动相关准备工作。陈子俊向城建央视新址承包部安保部负责人被告人刘军汇报此事后,刘军未对违规燃放予以阻拦。当日,被告人戴剑霄按照被告人邓炯慧的指示,为燃放活动布置了相应的准备工作。被告人高宏作为央视新址办下设安全生产监督组组长,在得知要在央视新址工地内燃放烟花后未予阻止。

    2009年2月9日20时,作为央视新址办副主任的被告人王世荣启动燃放活动。烟花燃放至20时15分许,礼花弹爆炸后的高温星体落入文化中心主体建筑顶部擦窗机检修孔内,引燃检修通道内壁裸露的易燃材料引发火灾。火灾造成1名消防队员因烟雾吸入性窒息死亡、8人受伤(其中包括6名消防队员、2名施工人员),建筑物过火过烟面积二万一千余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亿六千余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威等21人目无国法,违反爆炸性物品管理规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国家重点工程施工工地燃放烟花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上述2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均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沙鹏、张炳建具有立功情节,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子俊犯罪情节轻微,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徐威有期徒刑七年;判处刘发国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分别判处王世荣、高宏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分别判处李小华等十三名被告人三年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处陈代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分别判处刘桂兰、戴剑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对陈子俊免予刑事处罚。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