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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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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

批捕未成年人要先过律师这道关

本报记者 李丽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5-11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今天,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举行仪式,授予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全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基地”的称号。

    这是一种肯定。

    重庆市沙坪坝区是著名的文化区,辖区内有高校18所,电大职大10所,中小学87所,在校学生近30万人。这使得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面对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较多,而他们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方面的改革探索,学界和实务界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表示,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的改革抓住了我国刑事诉讼上游的一个改革,也是最难的一个改革。

    “逮捕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这一块如果不发生重大改革,就像一个源头不改革,河流的下游动再大的手术,也很难取得突破性的成果。”陈瑞华说,“通过律师介入的制度,使批捕率大幅下降,为下游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这个角度理解意义重大。”

    审查逮捕程序改革核心是强化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

    检察机关行使批捕权的正当性一直受法学理论界质疑,原因之一就是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的角色有欠中立。

    实际上,从刑事司法国际准则和国外的立法与实践来看,首要的就是确保审查逮捕决定者的中立性。决定者是裁判,提请羁押的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犯罪嫌疑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权、提出证据权、抗辩权、上诉权等充分的权利保障。

    显然,我国的审查逮捕程序与此相距甚远。

    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昌林表示,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考核办法体现了鼓励追捕的政策导向,“这就导致了检察官不再仅仅是对提请批准、决定逮捕的案件作出决定,而是要主动充当程序上的原告,致使检察官应在程序上保持的中立性丧失殆尽。”

    “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是一种单向行进、封闭式的书面审查,就是只听公安机关的意见,没听律师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所所长张智辉曾表示,在审查逮捕环节,检察机关应该合理听取双方意见。

    但是,另一方面,律师的难言之隐,已成共识。提起“会见难”,有刑辩经历的律师几天几夜都说不完,这是位列刑事辩护“三难”(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之首。

    “强化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是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改革的核心。”李昌林说,“如果我们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阅卷权,使律师充分了解案件的证据情况,并且改变现在的行政审批模式,对检察官兼听则明,肯定是有帮助的。”

    律师可在公安机关提起批捕之前介入

    2009年3月10日,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制定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环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律师介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了审查逮捕程序正当化改革的试点。

    李昌林说,到现在为止,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保障有律师介入,这是改革的最初想法。”李昌林表示,改革之前,检察机关就发现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大部分是没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每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只有一两个能得到律师帮助,大多数情况下,他们的监护人也不到场。

    然而,随着试点的深入,李昌林发现,仅仅让律师在审查逮捕这个阶段介入,受时间限制,他们不可能展开实质性的调查,也很难对案件的证据和是否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提出有价值的意见。

    于是,以保障律师阅卷权为目的第二阶段改革开始了。不过,这却遭遇了法律障碍。“法律并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阅卷权。”李昌林说,尽管大家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实需要的角度出发打消了顾虑,但这仍然是立法上有待解决的环节。

    在获得审查逮捕阶段讯问在场权和查案阅卷权后,在改革的第三个阶段,律师可以在公安机关提起批捕之前介入。这就是说,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公安机关就应当保证他们获得律师帮助。

    “律师在这一阶段主要承担以前社会调查的工作,把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涉及犯罪的行为表现,律师介入意见等相关的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李昌林说。

    少年司法改革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锋

    截至2010年3月25日,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115件149人,其中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阶段是未成年人的有87件117人,除3名犯罪嫌疑人自行委托了律师外,其余85件案件114名犯罪嫌疑人都获得了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的帮助。

    “批捕率大大降低,2007年是84.2%,2009年3月至今年3月,试点批捕率降到了47.99%。”李昌林说,未检科的检察官对逮捕的审查更加严密,也更加注重律师和公安机关的意见,所以逐步保障了中立性,达到了改革的预期目的。

    李昌林觉得,这项改革除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上具有普遍的推广意义之外,对辩护制度的完善也具有推广价值。以往,律师刑事辩护的精力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而在审前,尤其是侦查阶段和审查逮捕程序,律师要么不敢介入,要么介入了也没有实质性的作用,“这项改革,我们想对于提高律师的辩护质量,对于实现真正的有效辩护,也是有积极作用的。”李昌林说。

    陈瑞华表示,少年司法改革理应成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锋、探索,很多在普通案件不敢做的,完全可以拿到少年司法改革当中进行,如逮捕程序的变革、律师作用的扩大等。“如果在少年司法改革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具有普遍推广的价值,那么我相信在未来普通人的司法改革中也可以进行。”

    本报重庆5月10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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