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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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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一上访,无一纠纷”的拆迁可以复制

马龙生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5-12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拆迁房屋709户、征收土地8000多亩的湖南大浏高速公路(湘赣边境大围山至浏阳),在平静中完成了所有征拆任务。整个过程,未实施一起强拆,未出现一例上访。而这一奇迹的发生,主要缘于一项制度被各方严格执行:任何一项签约,必须在大浏高速建设开发公司、协调指挥部、征拆办、乡镇机关、农户同时在场,完成丈量、计算等工作后,才能进行。“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我体会最深的就是四个字——阳光操作。”这是当地副镇长、大浏高速公路协调指挥部副指挥长的由衷之言。(《人民日报》5月10日)

    这几年,对于拆迁中的非理性、不人道、暴力化现象,人们看得太多了。在一些基层政府的心目中,拆迁成了“天下第一难”;而在被拆迁的百姓看来,拆迁带来的困扰与折磨,同样使自己背负了巨大压力。拆迁时一个最常见的现象是:被拆迁者即使想签协议,因为怕自己在补偿上吃亏,往往也要看看别人的举动再做决定;而耗了很久的钉子户,当自己的预期利益无法满足时,即使出于“面子心理”,也要硬着头皮扛下去。当拆迁与自身利益太过紧密,又没有其他方式来争取自己的利益时,耗,往往也是一个无奈的选择。

    拆迁者与被拆迁者的消耗战,集中暴露了以下两大问题:一是拆迁补偿的公开程度远远不够,人为制造了想象空间,让人总觉得自己吃了亏。二是相关法规留给政府的解释的空间太大,政府如果摆不正位置,必然导致某一方利益被剥夺。

    目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仅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这就意味着法规把“拆迁人(一般为开发商)”推至法人前台,政府扮演着“仲裁人”的角色。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发生纠纷,主导拆迁的政府,却既可回避诉讼的责任和义务,又可拿着原则性比较强的法规,按照自身与开发商“利益一致”的价值取向,“依法”忽略被拆迁者的利益。

    上述“无一上访,无一纠纷”拆迁案例的出现,关键在于政府珍惜了法规留给自己的解释空间,摆正了自己在拆迁者与被拆迁者之间的仲裁位置。良心放在了中间,阳光操作自然也就不难。“大浏高速建设开发公司、协调指挥部、征拆办、乡镇机关、农户五方同时参与丈量土地,计算补偿,然后才能签约”,在操作中很难做到吗?可为什么绝大多数拆迁做不到?这显然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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