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不坦白,就无法破案?
但在赵作海一案中,赵作海在检察院多次翻供,检察院也把案件退回警方补充侦查,而赵作海一返回侦查环节,他面对的就是毒打,据刚刚出狱的他说,他当年都怀疑自己会被打死。因此赵作海选择了认罪,可以说参与了“证据”的编造。制度的设计,还不足以避免刑讯逼供。
要避免刑讯逼供,有必要设立嫌疑人的沉默权,也就是影视剧里警察经常说的那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成为呈堂证供。”但一旦设立沉默权,意味着坏人可以保守自己的秘密,不用再“坦白”,也不再有“坦白从宽”了。这又意味着,刑侦人员必须自力更生,自己想方设法找证据,以证明嫌疑人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可以说,警方目前还缺乏这种自力更生的能力,因为他们长期依赖嫌疑人的坦白交代,这种依赖性限制了其专业能力的发展。
在电视、电视剧、小说里,公众倒是经常看到“有关方面”是如何“办铁案”的。去年谍战片盛行,通常我方已经查出敌特、内鬼,甚至有人亲见敌特杀人,而我方领导总是说“不要打草惊蛇”,他要让敌特自我暴露得更彻底。甚至在《神探狄仁杰》里,狄仁杰也从不动用“国家机器”,他总是在坏人毫无所觉的情况下展开侦查,搜集罪证,然后在坏人面前公开说破,让他们心服口服。这是折射出我们的一种理想。
但在现实生活中,警方过度依赖经验判断、审讯和口供,他们的光芒常常闪耀在审讯中。媒体总是报道说,警方如何攻心,使坏人“心理防线崩溃”,“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对此我们已经耳熟能详。把被怀疑的人抓起来,采取攻心、疲劳战术、刑讯的办法,撬开他们的口,可以缩短办案时间,节约投入的人力财力。这有点像审判中的“简易程序”,我们不妨称之为刑侦中的“简易程序”。
刑侦中的“简易程序”有其历史的沿革,以前警方能够调动的资源有限,刑侦技术不发达,让坏人自己交代自己的罪行,省心省事省力。古代官府审案,不分被告原告先打一阵“杀威棒”,正是寄希望于他们“凭良心”坦白交代。即使现代,案子不论大小,通通撇开疑犯,而派人进行外围侦查,未免费钱、耗时、费力。
在一个公民权利受到尊重的体制下,嫌疑人有权沉默,而且在讼诉程序中,律师会攻击检方任何证据上的弱点,使检方功亏一篑,警方必须拿出“铁证”。而中国人天性老实本分,很容易在刑侦中自供,在讼诉中也很少采取对抗姿态。警方稍微“攻心”或者吓唬一下,嫌疑人就竹筒倒豆子了,这使得专业能力与刑侦技术几乎成为多余。
但确立沉默权是大势所趋,它是保障基本人权的需要,我们不能因为警方专业能力不足,就让他们继续躺在“坦白交代”上睡大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