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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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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行道 麻烦卖不掉

胡印斌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5-14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江西弋阳县的城管又发明了管理摊贩的新办法,该县城管大队在城区人行道和市政道路上划出100多个摊位,组织占道经营的摊贩竞价拍租,价高者得,得者发证算合法经营。最终,城管部门以“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的名义,收取了69家摊点的139390元竞价拍租资金。(《人民日报》5月13日)

    如此“竞拍”尽管遭遇市民、摊贩及公共问题专家的普遍质疑,但弋阳县城管大队长表示,“县领导在大会、小会上都给了我们表扬”。也是,城管部门一纸竞拍就让那些“头难剃、费难收”的摊贩们乖乖跑过来缴费,还攀比着出更高的价格,确实高明。

    然而,城市管理难题并不会因为“竞拍”而自然消失。在“争相竞拍”的摊贩那里,城管如此拍卖人行道是在故意挤压正常经商环境,沿街门脸如果不“买”下人行道,根本无法经营;市民也质疑,难道说交了钱,以往的“非法”就“合法”了?城管的“管理”仅仅就是收费?在我看来,弋阳县拍卖城区人行道除了逐利之外,也是在转嫁公共责任。

    城管部门是眼下政府管理城市、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执行者,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这种责任会越来越突出。在此背景下,城管与摊贩的冲突不过是一个必然的调适过程。如何缩短这个过程,让这个过程减少震荡,让要进城和已进城的公民感受到城市的善意,这些都考验着城市管理者的智慧,也测试着城市管理者的责任。

    城市人行道、市政道路是城市最重要的公共资源的一部分,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的基本公共品,体现的是全体市民的公共利益。城管固然负有管理之责,却未必拥有处置之权。同理,当地政府也应首先履行对民众的公共责任,而不是将公共品变现,更不可以以收钱代替管理。从这个意义上看,弋阳县拍卖人行道,首先意味着政府弃守公共责任。

    其次则是公共责任的转嫁。人行道、市政道路既然是公共产品,城管也好、地方政府也好,首要问题是管理好、运转好,而不是将其拍卖了事。弋阳将商业门脸房门前的人行道一并拍卖,不免有胁迫正常经营之嫌。如果门脸经营者不来竞拍,则门前人行道必然被别人拍走,自家生意没法做;而一旦参与拍卖,则以往不必占用人行道经营的“坐贾”也将变成“行商”,反正都买下了,何不占道经营?

    也就是说,这里的公共责任转嫁至少有两层意思,一是转嫁因管理产生的矛盾,路面竞拍,以往的“刺头”都相互掐架去了,城管倒成了仲裁者,又收钱又做好人;再者,是转嫁城市管理的责任,人行道一旦拍卖出去,再有问题就是“市场规律”的问题,而不是城管的失职了。况且,拍卖之后,也并不妨碍城管行使监督、以监督权寻租,何乐而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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