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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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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被杀人”涉嫌滥用职权罪

王威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5-19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河南省公安厅、开封市公安局看到网上帖子后深入调查,认定尉氏县公安局在2009年“4·16”杀人案件侦破中弄虚作假、谎报战绩,县公安局局长郑伟被免职、记大过并调离公安机关,其他责任人也被严肃处理。(《今日早报》5月18日)

    今年4月24日,有人在网上发帖称,尉氏县公安局抓精神病人抵杀人犯以提高“破案率”:去年年底,因一起杀人案件侦破工作毫无进展,尉氏县公安局局长郑伟听说该乡锦被岗村村民刘卫中自幼精神失常,常在村里说:“我杀人了,抓我进监狱吧!”于是,警方以治疗刘卫中精神病为由将其带走。但事实上,刘卫中却被当成杀人犯而投入大牢,成了替罪羊。刘卫中的街坊邻居愤慨万分,集体到县公安局要人。最后,刘卫中在被关押20多天后,以“精神病人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为由被放出,关押20多天的补偿是一件棉大衣,同时被威胁不准再“无理取闹”,否则将其以杀人罪二次收监。

    河南省公安厅、开封市公安局经过深入调查后发布的最终认定结果表明,网帖所披露的这起荒诞的“精神病人‘被杀人’”事件并非虚构。对于“弄虚作假、谎报战绩”的公安局局长郑伟等人的严肃处理是完全应该的。但笔者认为,对相关人员仅给予“免职、记大过”等行政处分还远远不够,相关人员已涉嫌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刑法第397条第1款规定,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滥用职权罪。郑伟等相关人员的行为完全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特征。首先,从主体上看,郑伟等人是负有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职责的公安人员,符合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主体身份;从主观方面看,郑伟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国家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后果却仍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客观方面看,郑伟等人在查处该案时,违反法律的规定,故意违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的目的,滥用案件查办权,对明知是无罪的精神病人强行扣上“杀人犯”的帽子,不仅极大地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刑,百姓之命也”,美国法学家伯尔曼也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相关人员擅权妄为、“指鹿为马”,玩弄法律于股掌间,无疑将动摇公众的法律信仰——这才是他们滥用职权的最大恶果。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公布《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于滥用职权罪规定了应予立案的9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既考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也考虑到政治、社会影响。其中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检察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在这起“精神病人‘被杀人’”事件中,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形象,影响极其恶劣,应依法予以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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