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政治权力腐败还是资本万能
如《黄光裕的倒掉与“仇富”的妖魔化》(《中国青年报》5月20日)一文说:“企业家掌握经济权力,自然也有滥用权力的倾向,如果不加监督和制约,就会导致经济权力的绝对腐败”;《资本同样需要套缰绳》(《长江商报》5月22日)一文则说:“任何权力不受制约,都可能变成可怕的怪兽,政治权力如此,资本权力亦如此;公权力不受制约会腐败,资本不受制约,可能会残忍无道地侵害劳动力。”
笔者认同三种权力概念的存在,需要对它们进行相应监督和使之相互制衡。但如果不分主次,将它们等同看待,则很不妥,甚至有害。
政治权力,一般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通过契约形式授予某些人,它具有法律和强制的性质,所以又叫“公权力”。由于这种权力可以为其掌控者获取巨大的利益,并且具有天然的扩张性和侵犯性,所以必须要对它进行严密而有效的监督,否则,害莫大焉!
经济权力则不然,它通过自由的市场交换和竞争而自然生长出来(继承和世袭例外),不需要公众授予,也不必然要靠暴力夺取。它对别人不具法律强制性,别人也没有法律义务要接受它。它是每一个人都有机会掌握的权力(实际是权利),前提是国家保障财产私有权和公平的市场交易。
经济权力与政治权力有着本质的不同。对政治权力的监督,无论从广度、深度和力度上都应大大高于对经济权力的监督。严格说,对经济权力应是鼓励和帮助多于监督,只有当某个经济权力发展到某种绝对垄断地位,特别是与政治权力勾结起来危及公众利益的时候,才应喝令止步,对其实施必要的行政和法律惩处。
有人断言:“企业家掌握经济权力,自然也有滥用权力的倾向,如果不加监督和制约,就会导致经济权力的绝对腐败。”但我要问,影响力就一定能变成现实的政治权力吗?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应该是掌握最强大的经济权力了吧,他为什么未能影响或收买美国的政治权力?相反,当他的经济权力在某些方面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就立即受到起诉和惩罚。可见,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前者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后者则处于从属地位,前者必然决定和支配后者。只有当前者腐败了,后者才能发生腐败作用。
有人以国内昔日首富黄光裕的倒掉,来证明不对企业家掌握的经济权力进行同政治权力一样的监督,就会导致经济权力的绝对腐败,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黄是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而获刑14年的。凭这三项罪名,笔者认为不能完全归咎于经济权力的腐败。民营企业之能够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单位行贿,首先是政治权力缺乏监督而腐败和被滥用,才为民营企业主提供了违法犯罪的土壤。即,政治权力腐败在先,经济权力腐败在后,甚至是政治权力逼着经济权力违法犯罪来滋养其腐败。黄光裕案不是绊倒了一批包括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高官在内的省部级官员吗?没有他们的腐败和滥用权力在先,黄光裕能搞成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和单位行贿吗?
有人还拿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解散美国首富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来证明在中国对私营企业主全面监督的必要性和正确性。正如作者所说,洛克菲勒石油公司,是因为垄断而违反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被判令解散的,而这种垄断乃经济发展和竞争的自然结果,跟黄光裕通过非法经营、内幕交易、单位行贿等所达致的垄断有本质的不同。因此,洛克菲勒本人并未被判有罪。而黄则被判有罪,表明前者并非经济权力腐败,而是体现了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的合理制约,后者则暴露了我国的政治和经济体制的弊端。所以,真正的出路在于改变集权政治和政治权力支配经济权力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