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在线:
2010年5月27日 星期
当前位置:首页-->> 经济·生活
六年谈判有望破冰

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利弊辨析

本报记者 程刚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5-27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刚刚结束的第二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发布成果清单。中美双方商定,将通过中美商贸联委会以一种合作的方式,迅速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这意味着,在今年下半年的第二十一届中美商贸联委会后,美国可能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对外经贸大学校长助理、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院长赵忠秀教授承认,这个消息“有点出乎意料”。中美双方关于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谈判,始于2004年,原本估计需一两年时间的谈判,一拖就是6年。

    “是否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一直是贸易谈判中美国人手里很重要的一张牌。”赵忠秀说。他解释说,“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最重要的意义,并非对一国总体经济体制等情况作判断,更多体现在解决贸易纠纷时的“技术适用”。是否被承认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直接决定了中国出口企业在面临反倾销诉讼时的境遇。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关于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对被裁定为倾销的企业,进口国可根据成本与售价的差价,对其惩罚性地征收高利率的关税。

    噩梦源于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规规定,反倾销案发起国对被指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可以采用与该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其产品的“正常价格”,而不按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计算价格。

    由于被选择的替代国的产品制造成本往往高于中国企业,反倾销诉讼中,中国企业极容易被贴上倾销的标签。比如在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美国即选择印度为替代国,印度彩电的平均原材料价格是中国的6倍,这直接导致中国彩电的生产成本被高估,致使中国在应诉中处于不利地位。

    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美国也是每年对中国企业发起反倾销诉讼较多的国家之一,如美国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将对其他国家的对华贸易政策具有极大示范意义。“如果美国赋予了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问题当可迎刃而解。这是中国政府特别重视与美国谈判的重要原因。”赵忠秀说。

    自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成员方反倾销立案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案件占总数的七分之一左右。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目前全世界三分之一的反倾销案件针对中国。2006年至2009年,仅美国对华反倾销涉案金额即超60亿美元,中国企业被迫多支付数亿美元的反倾销关税。

    “美国表示要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释放了一种要合作的善意。”赵忠秀说。但他指出,美国人放弃这张牌,必然要换取中国在其他方面的合作,比如新能源、增加对美国高科技技术和产品的进口、扩大金融等高端服务业市场的开放等。在这些领域,美国企业拥有绝对优势,当然希望中国政府进一步开放产品进口和市场准入。

    中国贸易专家普遍认为,不仅“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包括人民币汇率在内,都是美国政府手里用以争取利益的重要谈判筹码。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也认为,在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达成共识,对中美双方皆有好处。

    不过,也曾有专家建议中国政府不必急着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如中国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有助于面临反倾销诉讼的中国出口企业获得公平对待,但可能增加反补贴调查的威胁。

    以美国“反补贴法案”为例,反补贴法不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适用于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也就是说,作为贸易救济手段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对目前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国企业并不普遍适用。如要启动反补贴调查,则需将相关行业认定为“市场经济导向的行业”。这对美国来说就意味着,针对中国出口企业,可普遍适用的贸易救济手段就只剩下了反倾销调查一种。这也意味着,中国任何享受了政府补贴的行业和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出口时将首先面对这个问题。

    赵忠秀告诉记者,尽管并未给予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加拿大却于2006年率先对中国出口企业发起“双反”调查(反倾销与反补贴),美国等国家随后跟上,开始使用这一手段。“这等于突破了WTO框架,变相改变了‘反补贴’的适用前提。虽然没有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在处理贸易纠纷时,已拿这个标准对待中国了。”赵忠秀说。

    “不过,随着中国与美国等贸易伙伴贸易量加大,贸易纠纷增加也是正常的,应以平常心看待。”赵忠秀说,贸易纠纷,只是全球经济结构失衡的一个体现,解决贸易纠纷还有赖于对失衡的纠偏。

    本报北京5月26日电

    

打印】 【关闭
中青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在接受本网站服务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下列条款并同意本声明。

  1. 凡本网注明"来源: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青在线或中国青年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
  2. 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按双方协议注明作品来源。违反上述声明者,中青在线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青在线)”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 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4.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看法,与本网站立场无关,文责作者自负。 
  5.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联系的,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方式:中青在线信息授权部 电话:010--64098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