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暴拆官员”奉命行事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认定曹颍章在两起强拆事件中犯有“滥用职权罪”。根据现行的法律规范,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报道中看,曹颍章职权的“滥用”表现在“强拆两家房屋,他没有请示领导;而相关领导也表示不知情”。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假如曹颍章不是擅自“超越职权”,而是“奉命行事”,他自然就不会犯有“滥用职权罪”了。而从现实情形看,追究曹颍章“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其可能性也微乎其微。
近些年来,城市房屋拆迁领域的激烈冲突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恶性事件频发。去年12月,“唐福珍事件”更是将暴力拆迁的“罪恶”从幕后推到了前台。在法治社会,公民私权具有至高地位,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开发商,组织人员侵入公民住宅,动用暴力手段强制拆迁,这本身已属于违法行为。许多城市主要出于商业目的的强制拆迁,更会使公众怀疑社会的公正性,使政府的公信力丧失殆尽。而一些官员为了自己的政绩,甚至是由于腐败动因的驱使,随意触犯法律红线,违法违规进行暴力拆迁,酿成恶性事件,显然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罪名,或至少是上述犯罪的共犯。因此,仅以滥用职权罪追究“事情做得不那么艺术”的“曹颍章们”的责任,无疑是一种放纵。
被拆迁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多渠道、多形式的救济制度,有利于将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我国立法机关应尽快完善相关法规、保障被拆迁人在被强制拆迁前,能够切实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责任追究不力,违法拆迁成本太低,是恶性暴力拆迁事件屡禁不绝甚至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因此,暴力拆迁行为本身也该受到审判,对于参与其中的官员,也要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等刑事责任,这样才能最终有效避免暴力拆迁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