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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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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事故频发 谁为安全护航

吴娜 本报记者 何春中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 2010-06-03 [打印] [关闭] email推荐:
    2010年5月19日上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磷溪镇一名4岁小女孩被村内一家幼儿园的园长接到幼儿园后,被“遗忘”在车内6个小时,经法医鉴定为窒息死亡。

    当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发现,这家幼儿园用的是私家车接送孩子,是一家无证幼儿园。这一悲剧的发生,再次敲响警钟:校车安全问题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刻不容缓。

    校车使用,隐患四伏

    什么是校车?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规定,“校车”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根据车辆的属性,分为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专用校车,指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从设计到制造的每一个技术环节都适用运送学生的专用车辆。非专用校车,就是用于运送学生的其他社会车辆。

    校车安全关系到孩子的人身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但从当前的情况看,校车的使用情况不容乐观。

    由于国家未立法强制执行专用校车的使用标准,导致目前的校车市场相对混乱。用来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的车辆五花八门,除了已经退出校车运营的公交车,现在还有学校自备校车,教育部门下属企业的校车,以及大量私人经营的“地下校车”。甚至马车、拖拉机、三轮摩托、面包车等社会车辆也用来运送学生上下学。

    在此情况下,逐步形成了无运营资质、车质差、从业司机素质参差不齐的校车市场现状:学生搭乘校车,学校不好管;校车无运营资质,不知哪个部门管;家长和学生对违法校车的安全隐患不重视,对交警执法有抵触情绪。

    由此,给原本应当是社会上最安全车辆的校车造成了许多安全隐患。

    校车超员多。2010年2月26日,江苏如皋一私人幼儿园的一辆微型面包车内竟塞进了二三十个孩子。一名仅入学两天的4岁女孩吴某,由于车内人多拥挤,出现了呼吸急促、面色苍白等症状。当晚10时20分,医院宣布孩子吴某死亡。

    郊县隐患车多。郊县农村学生乘坐的校车多为附近村民的私家车甚至农用车,30%以上车质车况不佳,诸如漏检、报废、拼装车充斥其中。

    无运营资质车多。许多校车没取得合法运营资质,有的司机甚至还同时从事货运、黑出租等多种经营,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校车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校车一旦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承担?目前,我国能适用于校车事故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朝阳区法院的法官认为,幼儿园或学校提供的校车应当认定是校园的自然延伸,作为幼儿园或者学校开展的服务项目,应由其承担将孩子安全送至规定地点的责任,对于孩子的人身安全负有照管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当孩子在校车上遭受人身损害时,也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诸如本文开头的案例,幼儿园疏于执行当地法规对于校车的管理规定,导致孩子窒息死亡,幼儿园对校车及司机的管理存在严重的疏忽,对于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认为,以下两种情况,幼儿园是不承担责任或者只承担补充责任:一是如果“校车”不是幼儿园或学校提供,而是由几个家长合租,这种情况下,如果孩子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和学校不承担责任,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校车虽是学校或者幼儿园提供,但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系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立健全校车制度刻不容缓

    对于校车交通安全,尽管各级政府和学校比较重视,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但这些措施缺乏长效性,导致校车交通安全治理在总体上仍处于困难境地。

    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平均每41秒钟就会发生一起车祸,每天有近40名中小学生死于道路交通事故。

    相比之下,美国校车与其他车辆相撞,几乎从不“吃亏”,因为美国校车行业是美国少数几个为政府严格管制的行业。政府在这个行业中涉入之深,远远胜过其他行业,对该行业的立法也多过其他行业。由于这些校车一般都有统一的车型和黄色的外观,被社会形象地称之为“黄色的特权”,即使总统的车辆遇到上下课的校车,也必须停驶。

    政府要加大对校车的资金投入。应改变目前校车完全市场化的现状,将统一的校车体系建设写入政府公共服务的目标,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校车安全隐患。

    教育部门应当承担起校车管理的主要职责,交通、治安等部门积极配合,全力保障校车安全。如校车上必须有老师负责照看孩子、清点人数,对校车司机进行培训并严格设置准入条件,对校车安全实行责任人制度、在路权上给予校车倾斜等。

    家长和学生也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的重视程度。做到不坐“地下”校车、不坐超载校车。如果确实需要几个家长合租一辆车,一定要审查车辆是否有运营资质、司机是否可以从事客运运营等。

    校车的安全、规范运行需要立法的完善,也需要政府的大力投入,需要多个部门的联合管理,更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当人们眼中的校车不再是单纯的运营车辆,而是承载着千万家庭幸福和孩子未来的特殊载体的时候,我们的校车才能真正让家长放心、给孩子安全。

    本报北京6月2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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